
【法】 debtor attached
by; quilt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debtor; obligor
【經】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被扣押的債務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特指因未履行法定債務而被司法機關采取財産強制措施的民事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judgment debtor under asset seizure",其法律内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司法強制屬性
法院依據生效判決書或支付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6條,對債務人名下動産、不動産或金融資産實施扣押。該程式區别于商業擔保中的自願抵押,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特征。
財産權受限狀态
被扣押期間債務人喪失對特定財産的處分權,但仍保留所有權(參考中國法院網司法解釋數據庫案例最高法執複78號。扣押物可包括銀行存款(依據央行支付結算管理辦法)、股權憑證或不動産登記證明等。
債務清償優先權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113條清償順序條款,被扣押財産在司法拍賣後需優先清償訴訟費用、擔保債權及勞動債權。債務人剩餘財産方可解除扣押狀态。
該法律術語的適用需嚴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第5-8條的程式規範,包括執行通知書送達、扣押清單制作及複議權利告知等法定環節。
“被扣押的債務人”是法律術語,需結合債務關系和財産扣押的法律背景理解。具體解釋如下:
債務人指根據法律或合同約定,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國家(如政府債券發行時)。例如,借款人、賒購方等均屬于債務人範疇。
特指因未履行債務且存在法定擔保物權,導緻其財産被債權人依法扣押的債務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民法典》:
“被扣押的債務人”本質是未履行債務且其擔保財産被合法處置的特定債務人,區别于普通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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