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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慣例英文解釋翻譯、國際慣例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ustom i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相關詞條:

1.internationalpractice  2.int.ernationalusage  3.internationalconvention  

分詞翻譯:

國際的英語翻譯: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慣例的英語翻譯:

convention; routine; consuetude; practice; rite; rule; tradition; usage
【化】 convention
【醫】 nomo-; rut
【經】 consuetude; customary rule; customs and usages; established practices
practice; routine; usage

專業解析

“國際慣例”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和外交術語,其核心含義可以從漢英詞典的角度并結合其實際應用進行解釋:

國際慣例 (Guójì Guànlì)

  1. 基本含義 (Basic Meaning):

    • 指在國際交往的長期實踐中逐漸形成、并為各國所普遍承認和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或習慣做法。
    • 它源于國家間的反複實踐 (state practice) 并被各國普遍接受為法律 (opinio juris sive necessitatis,即法律确信)。
    • 英文對應詞: International Custom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這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之一。
    • 例如:外交特權與豁免、公海自由原則、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在《聯合國憲章》編纂前即已存在)等,最初都源于國際慣例。
  2. 關鍵特征 (Key Characteristics):

    • 普遍性 (Generality): 規則被國際社會的大多數國家,特别是利益相關國家,廣泛接受和遵循,而非僅少數國家間的實踐。
    • 一緻性 (Uniformity): 各國的實踐在實質内容上具有一緻性或基本一緻。偶然的差異或少數不一緻實踐不影響慣例的形成。
    • 持續性 (Duration): 實踐需要持續一段時間,但現代國際法也承認“即時習慣法”的可能性,即在較短時間内因廣泛一緻的實踐和法律确信而形成。
    • 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 這是區分國際慣例與單純的國際禮讓 (international comity) 的關鍵。國家遵守某種實踐時,必須是因為它們相信這是法律義務 (belief that the practice is obligatory as law),而不僅僅是出于便利或禮貌。
  3. 與條約法的關系 (Relationship with Treaty Law):

    • 國際慣例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和條約 (treaties) 是國際法的兩個主要獨立淵源。
    • 條約規則可以編纂 (codify) 既存的國際慣例,也可以逐漸發展 (progressively develop) 新的規則。
    • 即使某規則被寫入條約,其作為國際慣例的地位可能仍然存在并對非條約締約國産生約束力。
    • 條約規則本身也可能演變為國際慣例(如果滿足構成要件)。
  4. 重要性 (Significance):

    • 國際慣例填補了條約法的空白,對非條約締約國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 它是國際法律體系的基礎,為國際關系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 國際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在裁判案件時,經常将國際慣例作為重要的法律依據。

總結 (Summary): “國際慣例”指的是在國際社會長期、普遍、一緻的實踐中形成的,并被各國接受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範。其英文核心對應詞是 International Custom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它是國際法的基礎淵源之一,具有普遍約束力,其效力不依賴于國家的書面同意(條約),而是基于國家實踐和法律确信。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 Sources):

由于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鍊接,且解釋本身基于公認的國際法原理,以下提供權威機構或經典文獻的鍊接供深入查證(請注意,鍊接指向的是相關機構或資源庫,具體慣例内容需在其文件或判例中查找):

  1. 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ICJ): 第38條規定了國際法院裁判案件所應適用的法律,其中第一款(b)項明确将“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列為國際法淵源。這是關于國際慣例法律地位的最權威法律文件之一。
  2.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 ILC): ILC 的工作包括國際法的編纂和逐漸發展,其報告和草案(如《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經常涉及對國際慣例的識别和闡述。
  3. 奧本海國際法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這部經典的國際法權威著作對國際慣例(習慣國際法)有詳盡論述。
    • 來源說明: 作為經典教科書,可通過各大法律數據庫(如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HeinOnline)或圖書館獲取。線上版本可能需要訂閱。
  4. 美國法律學會《對外關系法重述(第四次)》(American Law Institute's Restatement (Fourth)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該重述(特别是第一部分)對美國視角下的習慣國際法(即國際慣例)有系統總結,反映了學界的共識。

網絡擴展解釋

國際慣例是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并被廣泛認可的行為準則,其核心定義及特點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歸納如下:

一、定義與構成要素

國際慣例指在國際交往中通過長期重複實踐形成的不成文原則和規則,是國際法的重要淵源之一。構成需滿足兩個要素:

  1. 物質因素:國家間存在重複的類似行為;
  2. 心理因素:相關主體普遍認為這些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特點與分類

  1. 特點

    • 不成文性:主要通過實踐形成,而非立法程式制定;
    • 混合效力:兼具任意性(當事人可選擇適用)與準強制性(被采用後産生約束力);
    • 形成周期長:通常需經過數十年甚至更長時間沉澱。
  2. 分類

    • 國際外交慣例:涉及國家間外交禮儀、争端解決等;
    • 國際商業慣例:如國際貿易術語(INCOTERMS)、信用證統一規則等。

三、法律地位與作用

四、示例與發展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領域的國際慣例應用(如國際貿易、海事等),可參考國際組織文件或專業法律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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