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 international farad
【經】 law of nations
receive; accept
【電】 connecting
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是規範國家間關系及國際組織行為的法律體系,其核心在于通過條約、慣例和普遍原則協調國際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從漢英對照視角分析,該術語對應英文"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或"international law",與國内法(domestic law)形成互補關系。
一、核心構成要素
國際法主要由三部分組成:條約法(treaty law)、國際習慣法(customary law)和一般法律原則(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各會員國應遵循主權平等、禁止使用武力等基本原則。國際法院(ICJ)規約第38條明确将司法判例和權威公法學說列為輔助性法源。
二、主體與適用範圍
國際法主體包括主權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以及特定情況下的民族解放運動。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條約僅對締約國産生約束力,但某些強行法規範(jus cogens)如禁止種族滅絕具有普遍效力。當代實踐已擴展至跨國公司和非政府組織的國際責任領域。
三、執行與争端解決機制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可采取強制措施維護國際和平。國際刑事法院(ICC)對戰争罪、反人類罪等重大國際罪行具有管轄權。仲裁作為替代性争端解決方法,在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等機構中廣泛應用。
國際法體系通過國際法委員會(ILC)的編纂工作不斷完善,其最新發展涵蓋網絡空間治理和氣候變化責任等前沿領域。該領域的權威解釋可參考《奧本海國際法》和《美國對外關系法重述》等經典著作。
國際法是調整國家間關系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實體之間交往的法律體系,其核心特征和作用可歸納如下:
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又稱國際公法,是國際交往中形成的、以國家間協議為基礎,調整主權國家及其他國際實體(如國際組織)關系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法直接約束國家行為,而國内法規範個人及組織;國際法通過國家轉化(如立法批準條約)在國内適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約或案例,可參考國際法院判例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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