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豁免權學說英文解釋翻譯、國家豁免權學說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octrine of state immunity
分詞翻譯:
國家的英語翻譯: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經】 state
豁免權的英語翻譯:
【經】 immunity
學說的英語翻譯:
doctrine; Lysenkoism; theory
【醫】 doctrine; theory
專業解析
國家豁免權學說(State Immunity Doctrine)是國際法中基于主權平等原則形成的法律概念,指一國及其財産在他國法院享有免受司法管轄和執行的權利。該學說起源于拉丁語"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平等者之間無統治權),其核心在于維護國家間的相互尊重與獨立地位。
從法律實踐角度,國家豁免權可分為兩種類型:
- 絕對豁免主義:主張國家所有行為均享有豁免權(如19世紀至20世紀初的主流觀點);
- 限制豁免主義:區分國家主權行為(acta jure imperii)與商業行為(acta jure gestionis),後者不享受豁免(現為國際主流趨勢,見2004年《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産豁免公約》第10條。
當前國際法框架下,以下情形可能構成豁免例外:
- 國家明示放棄豁免
- 涉及商業交易糾紛
- 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害的侵權訴訟
- 勞動雇傭争議(根據《歐洲國家豁免公約》第5條)
權威法律文獻如《奧本海國際法》指出,該學說的現代發展體現出從"基于身份"到"基于行為性質"的範式轉變。國際法院在2012年"德國訴意大利案"判決中,重申了國家豁免作為習慣國際法原則的地位。
主要法律依據包括:
-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産豁免公約》(尚未生效但具指引作用)
- 《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1976)
- 《英國國家豁免法》(1978)
- 國際法委員會《關于國家豁免的條款草案》
(參考來源:聯合國條約庫、海牙國際法研究院數據庫、劍橋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
網絡擴展解釋
國家豁免權學說是國際法中的核心理論,指國家基于主權平等原則享有的不受他國司法管轄的權利。其核心内容和分類如下:
一、基本定義與法理基礎
國家豁免權源于羅馬法"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原則(),強調國際法主體間的平等性。具體表現為:國家行為不受外國法院管轄、國家財産免于司法強制執行、外交代表享有特殊司法待遇等()。
二、學說分類
-
絕對豁免學說
- 傳統理論認為所有國家行為(包括商業活動)均享有豁免
- 依據《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産管轄豁免公約》草案,曾長期主導國際實踐()
-
相對豁免學說
- 現代主流理論區分"主權行為"與"商業行為"
- 僅對政府行政行為給予豁免,商業活動受當地司法管轄()
三、法律表現形式
- 司法管轄豁免:非經國家明示同意不得起訴()
- 訴訟程式豁免:不得強制國家出庭作證或提供證據()
- 執行豁免:國家財産免于查封、扣押()
四、特殊類型
- 外交豁免:外交人員享有的刑事完全豁免及有限民事豁免()
- 國家元首豁免:現任國家領導人享有的特殊司法待遇()
中國《刑法》第11條明确規定了外交豁免的司法處理程式()。當前國際實踐中,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采用相對豁免原則,但具體適用标準仍存在争議。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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