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
管轄豁免(Jurisdictional Immunity)是國際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一國法院對特定主體(如外國國家、國際組織及其代表)的司法管轄權受到限制或排除的法律原則。以下是漢英詞典角度的詳細解釋:
漢語釋義
管轄豁免指外國國家、國際組織及其官方代表不受本國法院司法管轄的權利,其理論基礎源于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平等者之間無統治權")。
示例:外國元首在本國境内享有民事和刑事管轄豁免。
英語對應術語
Jurisdictional Immunity
/ˌdʒʊərɪsˈdɪkʃənəl ɪˈmjuːnəti/
Legal immunity preventing a state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rom being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foreign courts.
Example: Diplomatic agents enjoy jurisdictional immunity under the Vienna Convention.
國際公約依據
豁免主體範圍
主體類型 | 豁免範圍 |
---|---|
主權國家 | 國家行為及財産(軍艦、央行資産等) |
外交代表 | 人身及職務行為相關豁免 |
國際組織(如聯合國) | 依據組織章程及東道國協定 |
現代國際法普遍采納限制豁免理論(Restrictive Immunity),規定以下情形不適用管轄豁免:
依據:《聯合國國家豁免公約》第10-17條
"Jurisdictional immunity: Immunity from the judicial jurisdiction of a foreign state, accorded to foreign sovereigns, diplomatic agent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11th ed., p.997)
國際法院"德國訴意大利案"(2012)确認:
"國家管轄豁免規則具有習慣國際法地位,即使涉及戰争罪也不得例外"
注:本文依據國際公約、權威學術著作及經典判例綜合編寫,法律條款及案例來源均标注官方文件鍊接。
管轄豁免是國際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指一國或特定主體(如國家、外交代表等)基于主權平等或國際公約,在他國司法或行政管轄中享有的特殊法律保護。以下是具體解釋:
管轄豁免源于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核心在于一國不受他國立法、司法或行政管轄。狹義上主要指司法豁免,即未經一國同意,外國法院不得受理針對該國政府或其財産的訴訟,也不得采取扣押、強制執行等措施()。
管轄豁免
包括審判管轄豁免,即外國法院無權對主權國家行為(如政府決策、軍事行動)進行司法審查。例如,中國《外國國家豁免法》明确外國國家及其財産在我國法院享有管轄豁免()。
執行豁免
即使一國同意接受管轄,其財産仍免于外國法院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我國通過《外國國家豁免法》明确:涉及外國國家的民事案件,由省級涉外民商事法院或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管轄,體現了對等原則和主權保護()。
如需進一步了解國際公約(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上述來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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