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廢的英文解釋翻譯、可作廢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feasible; voidable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作廢的英語翻譯:
become invalid; blank out; cancellation
【計】 cancel; DEL
【化】 null and void; nullify
【經】 repeal
專業解析
"可作廢的"在漢英詞典中的詳細釋義(Voidable)
"可作廢的"是漢語中對英文法律和商業術語"voidable" 的标準翻譯。它描述的是某種行為、協議、合同或文件的法律狀态,具體含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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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義:
- 指一項交易、合同、協議、契據或法律行為,在最初成立時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
- 但是,該有效性并非絕對或最終的。
- 由于存在特定的法定理由或瑕疵(例如欺詐、脅迫、虛假陳述、重大誤解、一方缺乏法律行為能力等),受不利影響的一方(或特定方)有權選擇向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申請,宣告該行為或合同無效。
- 一旦被成功宣告無效,該行為或合同将自始無效(retroactively void),即視為從未存在過。
- 來源參考:牛津法律詞典對 "voidable" 的解釋強調其初始有效但可被撤銷的特性。 (Oxford Reference: Void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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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特征與使用場景:
- 效力取決于選擇權: "可作廢的" 的核心在于撤銷權(right to rescind) 的存在。擁有撤銷權的一方(通常是受害方或弱勢方)可以選擇确認合同使其繼續有效,也可以選擇行使撤銷權使其無效。不行使撤銷權,合同就保持有效。
- 常見原因: 導緻合同或行為成為 "可作廢的" 的典型原因包括:
- 欺詐(Fraud)
- 脅迫(Duress)
- 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
- 虛假陳述(Misrepresentation)
- 重大誤解(Mistake)(特定類型)
- 一方缺乏行為能力(Lack of Capacity)(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籤訂的某些合同)。
- 典型應用領域: 該術語最常用于合同法(Contract Law)、公司法(如股東決議)、票據法(如可撤銷的票據)等領域。
- 來源參考:朗文商業詞典解釋了 "voidable" 在合同背景下因特定缺陷可被撤銷的含義。 (Longman Business Dictionary: Void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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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Void" (無效的) 的重要區别:
- "Void" (無效的): 指一項行為或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如同從未存在過。它不産生任何法律權利或義務。任何一方(或法院)都可以主張其無效,無需特定的撤銷行為(盡管可能需要法院宣告)。例如,違法合同通常是 void。
- "Voidable" (可作廢的/可撤銷的): 如前所述,它最初是有效的,隻有在特定方行使撤銷權并被認可後,才溯及既往地變為無效。在撤銷之前,它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 來源參考:柯林斯法律詞典清晰區分了 "void"(完全無效)和 "voidable"(有效但可被撤銷)的概念。 (Collins Dictionary of Law: Voidable)
"可作廢的" 精确對應英文法律術語"voidable"。它描述的是一項原本有效的法律行為(尤其是合同),因存在特定法定瑕疵(如欺詐、脅迫等),使得受損害的一方有權選擇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使其自始歸于無效的法律屬性。其核心在于可撤銷的選擇權,區别于自始無效的"void"。中文裡也常譯為"可撤銷的"。
網絡擴展解釋
“可作廢的”是由“可”和“作廢”組合而成的短語,其核心含義需先理解“作廢”的定義。結合多個來源的信息,具體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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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
“作廢”指因失效、過期或失去效用而被廢棄,不再具有原有法律效力或使用價值。例如:過期票據作廢、合同條款作廢。而“可作廢的”則表示某事物具備被宣告無效或被取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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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場景
- 法律文件:如合同、協議中可設置“可作廢條款”,當特定條件未滿足時,該條款失效(參考的選舉選票作廢案例)。
- 票據憑證:優惠券、支票等标注“過期作廢”即屬于可作廢的典型場景。
- 日常物品:破舊家具等實物被判定為無使用價值後作廢(、4均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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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義詞與反義詞
- 近義詞:可取消的、可廢除的、可失效的(提及“取消”“廢除”等)。
- 反義詞:生效的、有效的、不可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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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補充
提到“法律因過時被作廢”,說明可作廢性常與時間、條件挂鈎;的支票作廢案例則體現了主動宣告無效的行為。
“可作廢的”強調某事物在特定條件下(如過期、未履行義務等)可能失去原有效力或用途,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適用範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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