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ittable
can; may; not bad; Ok
condemn; sentence
“可以判處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英文表述為“punishable”或“subject to statutory punishment”,特指某種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可能被施加的具體刑罰類型及量刑範圍。該表述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punishable”定義為“可受處罰的狀态”,強調犯罪行為與法律後果的必然關聯性(來源: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在實際司法應用中,該術語常見于刑事判決書的事實認定部分,用以說明被告行為觸犯的具體法條及對應的刑罰可能性。
語言學家呂叔湘在《現代漢語八百詞》中指出,“可以……的”結構在立法文本中具有限定性語法功能,通過模态動詞“可以”與被動語态結合,構建法律規範的授權性特征(來源:商務印書館語言學出版中心)。
“可以判處的”屬于法律術語,指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有權對犯罪者作出相應刑罰判決的情形。具體解釋如下:
可以
表示法律賦予法官的裁量權,即根據案情存在適用某種刑罰的可能性,但非必須執行(參見)。與"應當判處"的強制性規定形成對比。
判處
指法院依據《刑法》作出的正式判決,包含兩個核心環節:
《刑法》第48條中"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即典型示例:
需要說明的是,這種表述常見于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具體量刑需結合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程度及悔罪表現等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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