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greement concerning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科學技術合作協定(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Agreement)是兩國或多國政府、機構或組織為促進科技資源共享與協同創新而籤訂的正式協議。根據中國科技部發布的《國際科技合作條例》,該類協定通常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該類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需通過外交照會或國内立法程式生效。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統計,全球已有超過160個國家籤訂雙邊或多邊科技合作協定(來源:UNESCO全球科技政策報告)。
"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是指國家或機構之間為促進科學技術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而籤署的正式協議。根據搜索結果中多個政府間協定的具體條款(),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合作範圍 通過協商确定共同關注的科技領域,涵蓋基礎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等全鍊條合作,如中新協定明确允許組織聯合實驗室、舉辦科技展覽會等()。
合作形式
執行機制 通常設立年度會談制度,如中墨協定規定每年輪派代表團商定合作計劃,并允許通過外交途徑追加項目()。
法律保障 要求締約方根據本國法律推進合作,如中新協定第三條明确執行機構需遵守各自國内法籤訂具體項目協議()。
資金支持 雖然政府協定多不直接規定金額,但合作方可通過附加協議明确資金分攤方式,部分協議允許法人單位直接對接融資()。
這類協定具有國際法律效力,中國已與新加坡、智利、墨西哥等50餘國籤訂類似協議()。具體案例可參考中國外交部官網的協定文本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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