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ansitory; transitory action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法】 alternative jurisdiction
area; borough; classify; distinguish; district; region; section
【計】 region
【醫】 area; belt; field; quarter; regio; region; zona; zone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可選擇管轄區的訴訟"(Forum Shopping)是國際私法和跨國民事訴訟中的專業術語,指當事人基于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差異,選擇對己方最有利的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該概念涉及三重要素:
管轄權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中國法院對涉外案件管轄權的判定标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連接點(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庫)。英美法系國家則采用"長臂管轄"原則,如美國聯邦法院依據"最低限度聯繫"标準确立管轄權。
法律選擇策略 當事人常基于以下因素選擇管轄法院:
該制度在實踐中需平衡"當事人意思自治"與"防止司法濫用"的矛盾。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司法解釋(二)》第8條,明确禁止通過虛構連接點獲取管轄權的行為,體現了中國司法機關的審慎态度(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可選擇管轄區的訴訟”通常指在多個法院對同一案件擁有管轄權時,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這一制度涉及“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兩個法律概念,以下是詳細解釋:
選擇管轄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司法管轄權的沖突,賦予原告程式選擇權以提高訴訟效率。其與共同管轄互為表裡,前者是當事人的權利行使,後者是法院權限的基礎。實踐中需嚴格遵守立案優先規則,确保司法資源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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