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ax lien
imposition; levy; taxation
【經】 imposition of tax
【經】 lien
課稅扣押權(Tax Lien)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逾期未繳納稅款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允許稅務機關扣押、變賣納稅人財産以抵繳稅款及滞納金。以下是基于漢英法律術語的詳細解釋:
課稅(Taxation)
指國家依法向納稅人征收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Tax Authority)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對欠稅人財産行使扣押權(Lien),屬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扣押權(Lien)
在英美法中指債權人通過法定程式扣押債務人財産的權利。課稅扣押權特指稅務機關的稅收優先權(Tax Lien Priority),即稅款清償優先于普通債權。
中國法律框架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可對逾期未繳稅款者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産,經責令限期繳納無效後,依法拍賣/變賣(Auction)抵稅。
美國稅法對比
根據《國内稅收法典》(IRC)§6321,美國國稅局(IRS)可對欠稅人財産自動産生法定稅收留置權(Statutory Tax Lien),無需經法院判決。
優先性(Priority)
稅收債權通常優先于抵押債權外的其他債權,如中國《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确稅收優先于普通破産債權清償。
标的範圍(Scope)
可扣押財産包括不動産(Real Property)、動産(Personal Property)及銀行賬戶資金,但需保留生活必需品。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定義說明 |
---|---|---|
課稅扣押權 | Tax Lien | 稅務機關對欠稅財産的扣押權利 |
滞納金 | Late Payment Surcharge | 逾期繳稅的附加罰款 |
稅收優先權 | Priority of Tax Claims | 稅款清償的法定優先順序 |
行政強制執行 |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 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履行義務 |
權威參考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官網政策庫)
- 美國國稅局(IRS)《稅收留置權指南》(Publication 594)
- 《元照英美法詞典》"Lien"條目(法律出版社)
- 聯合國《稅收征管實務指南》(UN Practical Tax Manual)
課稅扣押權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采取扣押財産以強制征收稅款的權力。以下是具體解釋:
課稅
指國家依據法律對納稅人強制征收稅款的行為,主要形式包括關稅、增值稅等,目的是保障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活動。
扣押權
通常指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財産實施強制扣留的措施。例如,法院可扣押被執行人財産以防止轉移。在稅收領域,扣押權特指稅務機關對欠稅人財産的強制控制權。
適用前提
程式要求
《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規定,稅務機關可采取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例如,第40條指出,對逾期未繳稅款且無其他財産可執行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扣押其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産。
課稅扣押權是稅務機關保障稅款征收的重要法律手段,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平衡稅收強制性與納稅人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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