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arketable equity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demise; release
【經】 alien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可讓渡權益(英文:Alienable Interest 或Assignable Interest)是法律與金融領域的核心概念,指權利人可依法将其擁有的權益(如財産權、合同權利、金融資産收益權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法律屬性。其核心特征在于權益的可轉移性(Transferability),即在不改變權益性質的前提下,權利人可通過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實現權益主體的變更。
權利的可分離性
權益本身與原始權利人可分離,例如: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無需債務人同意(適用于債權類權益)
債權人轉讓債權時,通常無需債務人額外許可(但合同另有約定除外),例如應收賬款轉讓。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價值載體屬性
權益需具備可評估的經濟價值(如股權分紅權、不動産收益權),方可成為交易标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
特征 | 可讓渡權益 | 不可讓渡權益 |
---|---|---|
轉讓自由度 | 可自由交易(法定限制除外) | 禁止或限制轉讓(如人身保險受益權) |
價值實現 | 可通過市場流通變現 | 依附于特定主體,無法獨立交易 |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545條 | 《保險法》第34條 |
Alienable Interest refers to a property right or claim that can be transferred from one party to another, subject to legal restrictions and contractual terms.
——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可讓渡權益的本質是權利的可交易性與價值流動性,其存在依賴于法律對權益歸屬變更的認可,并構成現代市場經濟中資源配置的基礎法律框架。
“可讓渡權益”指可以被合法轉讓或交易的權利和利益,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利主體能夠通過協議将權益轉移給他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可讓渡權益以排他性為基礎,要求權利主體對權益擁有獨占控制權。例如,商标持有者可将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股權所有者可将股份出售給他人。這種轉讓行為需符合法律規定,并經過雙方協商達成協議。
通過可讓渡性,資源得以在市場中流動,促進經濟效率提升。例如企業通過轉讓閑置資産實現資金回籠,個人通過股權交易優化投資組合。
可讓渡權益的本質是權利主體在合法範圍内對權益的自由處置能力,其實現需滿足排他性、協議合法性和程式合規性三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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