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acceptable interferenc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dmit; allow; allow of; permit; sufferance; tolerate
【計】 allowed
disturb; interfere; jam; molest; obstruct; violate
【計】 interference
【化】 disturbance
【醫】 brushing; interfere; interference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可容許幹擾"對應的标準英文術語為"allowable interference"或"permissible interference",指在特定技術系統中能夠被合法接受且不會造成有害影響的電磁幹擾水平。根據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第1.16條款定義,該術語特指在約定條件下,無線電通信系統可承受的非預期電磁能量,其強度不超過國際标準規定的限值。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在47 CFR §15.3(n)中進一步明确,這類幹擾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1) 符合設備授權時确立的輻射限值;2) 不會實質降低授權服務的質量;3) 在既有電磁兼容性框架内可預見且可控制。典型應用場景包括工業/科學/醫療設備的射頻輻射豁免,以及軍民共用頻段的協調使用。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1000系列标準通過量化指标完善了該概念的技術内涵,其中IEC 61000-6-3:2020規定,通用環境下的傳導幹擾限值為30dBμV(150kHz-30MHz),輻射幹擾限值為30dBμV/m(30MHz-1GHz)。這些量化基準已成為全球80%以上國家制定電磁兼容法規的技術基礎。
“可容許幹擾”是一個組合詞,需分别理解“幹擾”和“可容許”的語義疊加:
幹擾(核心含義)
可容許
“可容許幹擾”多用于通信、電子工程領域,表示符合國際/行業标準的幹擾限值,即在規定範圍内不會對設備功能或信號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幹擾。例如:
該詞常見于技術文檔、行業規範中,強調對幹擾的量化管理,如:“5G基站需确保周邊環境的可容許幹擾低于-110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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