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ateability; taxability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pay taxes
【經】 pay duty; taxation
可納稅性(kě nà shuì xìng)指某一收入、財産或交易行為在法律框架下被認定為符合征稅條件的屬性,即是否屬于應稅範圍。其核心是判斷征稅對象是否滿足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觸發條件。
納稅人需符合稅法界定的納稅主體身份(如居民企業、自然人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需就全球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僅就境内所得納稅 。
收入或行為需屬于法定征稅範圍(如銷售貨物、股權轉讓)。例如,個人股息收入需繳納20%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
部分收入可能因政策豁免而不可納稅(如國債利息、符合條件的公益捐贈)。
《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明确劃分應稅/非應稅項目,界定稅率與計稅依據 。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7條強調,企業利潤僅在構成常設機構時才在來源國具有可納稅性 。
權威來源:中國人大網《稅收法律彙編》、OECD稅收政策數據庫、國家稅務總局法規庫。
“可納稅性”(或稱“可稅性”)是稅法領域的一個學理概念,指某項財産或行為是否具備被稅收制度征稅的資格。以下從定義、判定要素及重要性三方面詳細解釋:
判定可稅性需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可納稅性”的英文對應為“taxability”,而“納稅”本身指依法繳納稅款的行為,強調履行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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