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estable claus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在法律術語中,"可抗辯的條款"對應的英文表述為"contestable clause",指合同或法律文件中允許一方當事人通過提供證據或法律依據提出異議、反駁對方主張的條款。此類條款的核心功能是保障程式公正性,确保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實現。
從法律構成角度分析,可抗辯條款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條款内容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的合同履行抗辯權;二是抗辯事由需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例如《民法典》第525條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三是抗辯程式應符合司法實踐規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确立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在國際法律實踐中,可抗辯條款的適用遵循"合理期待原則"(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s),這一原則在《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11條中有明确體現。典型應用場景包括:保險合同的不可抗辯條款(incontestability clause)、國際貿易中的異議期規定,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格式條款審查機制。
權威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抗辯權"定義為"當事人依法對抗對方請求的權利",強調其作為程式性權利的本質屬性。比較法視角下,大陸法系國家通常将其納入形成權範疇,而英美法系更注重通過判例确立具體抗辯規則。
“可抗辯的條款”通常指合同中允許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拒絕履行義務的約定,其核心法律依據是《民法典》中的抗辯權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可抗辯的條款源于法律規定的抗辯權,即當對方主張權利(如要求履行義務)時,另一方依法享有拒絕履行或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這種條款的設立旨在平衡合同雙方權益,防止單方權益受損。
主要規定在《民法典》以下條款:
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
此類條款通過明确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和範圍,幫助當事人規避風險,例如: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相關章節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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