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void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在漢英詞典中,“可回避的”是一個形容詞性短語,主要對應英文中的avoidable,其核心含義指某事或某狀況可以通過主動行動得以避免或逃避。以下從語義解析、使用場景及權威來源角度進行詳細說明:
核心詞義
“可回避的”由“可”(表示可能性)與“回避”(躲避、逃避)構成,直譯為“能夠被避免的”。
英文對應詞avoidable 強調通過主觀努力(如謹慎決策、預防措施)可消除不良後果。
反義詞:unavoidable(不可避免的)。
近義詞辨析
例:
“合同中的漏洞是可回避的(evadable),但道德責任是不可回避的(unescapable)。”
“多數交通事故是可回避的,隻需遵守交通規則。”
(Most traffic accidents areavoidable by following regulations.)
“通過健康飲食,糖尿病是可回避的疾病。”
(Diabetes is anavoidable disease through a healthy diet.)
“若不可抗力導緻違約,責任是可回避的。”
(Liability may beavoidable if breach is due to force majeure.)
“企業需識别可回避的經營風險。”
(Companies must identifyavoidable operational risks.)
《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
定義avoidable 為:“that can be prevented from happening”(可通過預防避免發生的),強調人為幹預的可能性。
來源:牛津大學出版社(Oxford Learner's Dictionaries)
《朗文當代高級英語辭典》
指出avoidable 適用于“unpleasant situations that could be prevented with care”(可通過謹慎預防的不良狀況)。
來源:培生教育出版集團(Longman Dictionary)
法律術語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
在合同法中,“可回避的”對應voidable,指“可通過法律程式宣告無效的義務或權利”。
例:“A voidable contract imposesavoidable obligations.”(可撤銷合同産生可回避的義務。)
“可回避的”在漢英轉換中需結合語境選擇avoidable(普適)、evadable(責任逃避)或voidable(法律效力),其核心始終圍繞“人為可幹預的預防性”。
“可回避的”指某事物或情況具備被避開、避免的可能性或條件。這一概念可從以下層面理解:
日常行為層面
指通過主動行為避開沖突、尴尬或不利因素。例如在人際交往中,當涉及敏感話題時,人們可能選擇轉移話題或保持沉默。這種行為既包含物理空間的避讓(如躲開某人),也包含言語策略的調整(如不正面回答問題)。
法律與制度層面
在法律語境中特指因利害關系需退出案件處理的情形。如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若與案件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則屬于“可回避的”法定情形,必須退出審理以确保公正。這種制度可追溯至古代禮制,通過規範行為避免偏私。
文化曆史淵源
古籍中“回避”既有避世隱居的哲學含義(如《文選》中“回避以全其道”),也有禮教規範(如非親屬男女避不見面)。這為現代“可回避的”賦予了規避禁忌或遵守倫理規範的文化維度。
語言表達特征
作為動詞使用時,常帶有選擇性應對的語義色彩。例如《南史》記載顔竣“谏争懇切,無所回避”,反襯出“可回避的”本質上是存在選擇餘地的應對策略。
需要說明的是,“可回避的”在不同語境中可能呈現積極或消極屬性:法律回避體現程式正義,而刻意回避問題可能被視為缺乏擔當。理解該詞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分析其動機與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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