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harer in an estat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cent; dispart; distribute; divide; marking; minute
【計】 M
【醫】 deci-; Div.; divi-divi
gain; get; need; obtain; fit; ready for
bequest; heritage; inheritance; legacy
【經】 bequest; estate; heritage; inheritance property; legacy; patrimony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可分得遺産的人"指根據法律規定或遺囑安排具有繼承資格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法定繼承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産優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來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囑指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可通過遺囑将遺産分配給法定繼承人範圍内或範圍外的個人/組織,但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必留份制度"限制,需為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來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贈受贈人
通過遺贈接受遺産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須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來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特殊扶養對象
依靠被繼承人扶養且缺乏勞動能力者,或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的非法定繼承人,可酌情分得遺産(來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heir-at-law"(法定繼承人)、"legatee"(受遺贈人)或"beneficiary"(廣義受益人)。繼承權的産生需滿足時間要件——繼承開始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且繼承人未實施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來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分得遺産的人”是指在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外,但基于特定條件有權分得適當遺産的自然人。這類權利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
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享有當然繼承權,而“可分得遺産的人”需滿足特定扶養關系或依賴條件,且分得份額通常少于法定繼承人。
例如,太原市迎澤區法院曾審理案件,非親屬的顧某甲等人因長期照顧孤寡老人楊某某,法院認定其有權分得遺産并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
可分得遺産的人是對被繼承人存在經濟依賴或實際扶養關系的非繼承人,其權利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和道德義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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