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vertible bank note; convertible notes; convertible paper currency
可兌換紙币(Convertible Banknote)是貨币發行機構承諾可按固定比率兌換為貴金屬或外彙儲備的法定貨币形式。其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
兌換擔保
紙币持有人有權向發行機構(如中央銀行)要求兌換等值黃金、白銀或指定外币。例如1933年前的美鈔可兌換黃金,香港港元與美元挂鈎可自由兌換。該機制依賴國家外彙儲備或貴金屬存量支撐貨币信用(參考《國際貨币體系演變》,國際清算銀行術語庫)。
法律約束力
兌換條款需寫入國家貨币法規。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币管理條例》曾規定1948-1998年間人民币與外彙兌換規則,後調整為有管理的浮動彙率制。美國《聯邦儲備法》第16章仍保留美元兌換貴金屬的法律框架,但實際執行已于1971年終止。
經濟功能
可兌換性增強貨币國際流通能力。國際貨币基金組織(IMF)将“自由使用貨币”标準定義為:①廣泛用于國際交易;②主要外彙市場可自由買賣(IMF協定第30條f款)。當前符合标準的包括美元、歐元、日元等。
可兌換紙币是指由國家或銀行發行、持有人可隨時按固定比率兌換為金屬貨币(如金、銀)的紙币形式。以下是其核心特征與相關背景:
本質屬性
屬于信用貨币範疇,本質是銀行發行的債務憑證。其價值依托于發行機構的信用背書,而非紙币本身的材質價值。例如19世紀歐洲的銀行券,持有者可隨時兌換金币。
兌換機制
具有明确的金屬貨币兌換承諾,如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所述,這類紙币與金屬貨币對物價的影響幾乎等同。這要求發行機構必須儲備足額金屬貨币以保證兌換能力。
曆史演變
最早的紙币形式始于中國北宋的“交子”,但現代可兌換紙币體系形成于金本位時期。20世紀後,隨着金本位制崩潰,逐漸被不可兌換紙币(法定貨币)取代。
與不可兌換紙币區别
國際兌換性延伸
現代語境下,“可兌換”也延伸至貨币自由兌換外彙的特性,但這屬于貨币可兌換範疇(如經常賬戶/資本賬戶開放),與紙币本身的金屬兌換屬性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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