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mbulatory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cut and carve; modify; permute; variation; alteration; modification
【計】 altering
【醫】 alteration
【經】 alteration
"可變更的"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主要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修改屬性。該術語對應英文"alterable"和"modifiable",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法律效力維度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為"subject to alteration by mutual consent",強調需經締約方協商同意方可修改的特性。在合同法領域特指條款修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情形,如《民法典》第543條規定的協議變更要件。
技術實現維度
《英漢法律用語大辭典》将計算機領域的對應譯法标注為"modifiable",指代可通過合法權限修改的系統參數或數據字段。這種變更通常需要遵循既定的審計追蹤機制。
行政管理維度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譯本中将行政許可領域的"可變更"解釋為"amendabl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涵蓋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對已生效決定的調整程式。典型應用包括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等行政行為。
該術語的準确使用需注意:在普通法系合同中,alterable條款默認允許修改;而大陸法系則多要求明确約定變更權。當代法律實踐中,區塊鍊技術的不可篡改屬性與"可變更"概念形成特殊對比關系。
“可變更的”是法律術語,尤其在合同法中常見,指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對已成立的合同内容進行修改或補充。以下是詳細解釋:
“變更”指改變原有狀态或條款(,)。例如合同條款、法律行為等内容的調整。
合同可變更性
指因合同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如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修改合同内容。例如:
與可撤銷的區别
可變更合同允許僅修改部分條款,而非完全廢除合同效力。若當事人僅請求變更,法院不得直接撤銷合同(,)。
法律中的“可變更”強調在法定條件下對合同内容進行有限調整,既維護契約精神,又保障公平性。具體操作需結合協商或司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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