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vidence for the defence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抗辯證據(Rebuttal Evidence)是法律程式中用于反駁對方主張或證據的法定材料。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抗辯證據特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為推翻對方主張的事實或法律效力而提出的證據"(來源:元照法律數據庫)。其核心功能體現為對控訴證據的否定性互動,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普通法體系中,抗辯證據被細分為兩類:①事實抗辯證據(Factual Rebuttal Evidence),用于直接否定對方主張的基礎事實,例如提供不在場證明;②法律抗辯證據(Legal Rebuttal Evidence),旨在推翻對方主張的法律適用性,如主張訴訟時效已過(來源:Westlaw法律數據庫)。
權威法律釋義平台Law.com強調,有效的抗辯證據需滿足三重要件:關聯性(Relevance)、可采性(Admissibility)和實質性(Materiality)。這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證據審查标準形成法理呼應(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抗辯證據是民事訴訟中用于反駁對方主張或證據的一類重要材料,其定義及使用規則如下:
定義與作用 抗辯證據指在舉證期限内,當事人(原告或被告)為否定對方訴訟請求或削弱其證據效力而提交的證據。例如,被告可能提供合同履行記錄,反駁原告關于違約的指控。
程式要求
與其他證據的區别 不同于“本證”(用于證明己方主張),抗辯證據屬于“反證”範疇,核心在于削弱對方主張的合法性或關聯性。例如,針對原告的醫療費單據,被告可提交醫保報銷記錄作為抗辯證據,證明實際損失金額。
法律意義:通過規範抗辯證據的提交,既保障當事人辯論權,又避免訴訟拖延,符合《民事訴訟法》對證據規則的公平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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