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地點英文解釋翻譯、開庭地點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lace of the court session
分詞翻譯:
開的英語翻譯:
unclose
【化】 carat
【醫】 carat
地點的英語翻譯:
locale; place; point; site; situs; spot; where
【經】 location; sit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開庭地點”指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活動的具體場所。其核心含義及英文對應如下:
-
中文定義與法律内涵
“開庭地點”指經法律程式确定或依法指定的,法官主持庭審、當事人參與訴訟、證人作證等訴訟活動發生的物理場所。它不僅是地理概念,更涉及管轄權(Jurisdiction)和審判地(Venue)的法律規則,直接影響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及程式合法性。
-
英文對應詞與辨析
- Venue (主要對應詞):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訴訟規則,具有管轄權審理案件的特定地理區域或法院所在地。強調案件應在“合適”或“法定”的地點審理。例如:“The venue for the trial was changed to a neighboring county.”(審判地點被變更至鄰近的縣。)
- Place of Hearing/Trial (直接對應詞):指實際進行庭審的具體場所,如某個法庭(courtroom)。更側重物理位置本身。例如:“The place of hearing is Courtroom 5 on the third floor.”(開庭地點是三樓的第五法庭。)
- Forum (相關概念):有時也指進行訴訟的地點或法院,但更常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系統或司法區域。
-
法律功能與重要性
确定開庭地點涉及:
- 程式正義:保障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在方便、公正的地點應訴的權利。
- 證據調查:便于傳喚證人、調取物證。
- 管轄權落實: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地理基礎。
- 法律適用:可能影響某些程式規則或實體法的適用(如州法)。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venue”有詳細法律釋義,強調其作為“審判地”或“訴訟地”的法律意義(來源: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标準版)。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作為英美法權威工具書,對“venue”的定義為“The geographic area in which a court with jurisdiction may hear a case”,并區分其與“jurisdiction”(管轄權)的不同(來源:Thomson Reuters出版的《布萊克法律詞典》最新版)。
網絡擴展解釋
開庭地點是指法院審理案件的具體場所,其确定需遵循法律規定和案件性質,主要分為以下方面:
基本定義
開庭地點通常是法院内設置的專門法庭,具備符合司法程式的設施與環境,用于保障審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不同級别法院的法庭規模、規格有所差異,例如基層法院與高級法院的法庭在布局上存在明顯區别。
不同案件類型的開庭地點規則
-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例如,合同糾紛若未約定管轄法院,則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審理。
- 刑事案件:通常在犯罪地法院開庭,但若被告人居住地更便于調查取證或保障訴訟權利,也可在居住地法院審理。
- 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複議案件可能擴展至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
特殊情況與靈活性
法律允許在法院外設置臨時開庭地點,例如為方便當事人或普法宣傳,可在醫院、鄉村等場所審理民事案件。但刑事訴訟因程式嚴謹性,通常需在法院内進行。
法律依據
主要參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例如:
- 民事案件管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民事訴訟法》第21、23條);
- 刑事案件管轄: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刑事訴訟法》第25條)。
通過以上規則,開庭地點的選擇既保障了司法程式的規範性,也兼顧了便利性與實際需求。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