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公職英文解釋翻譯、開除公職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posed from office; dismissal from office
分詞翻譯:
開的英語翻譯:
unclose
【化】 carat
【醫】 carat
除的英語翻譯:
divide; except; get rid of; remove
【計】 divide
【醫】 de-; des-; Div.; divi-divi; e-; ex-
公職的英語翻譯:
government service; office;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
【計】 public service
專業解析
"開除公職"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中文術語,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事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或内部規章制度,對具有公職身份的人員作出的最嚴厲的紀律處分,其核心是永久性地終止其與國家或公共單位之間的職務關系,剝奪其公職身份及相關待遇。
從漢英詞典的角度,其對應的核心英文表述包括:
- Dismissal from public office:這是最直接和常用的對應翻譯,強調從公共職位上被解職。例如:"He faced dismissal from public office for gross misconduct." (他因嚴重不當行為面臨被開除公職。)
- Removal from public service:與 "dismissal" 含義相近,強調從公共服務體系中移除。
- Termination of civil service status:側重于公務員身份的終止。
- Expulsion from public employment:強調被強制驅逐出公共雇傭關系。
詳細含義解析:
- 適用對象: 主要指在國家機關(如政府各部門、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擔任公職的人員,即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廣義上也可包括部分承擔公共職能的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
- 處分性質: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的最嚴厲的行政紀律處分。
- 核心後果:
- 解除人事關系: 立即終止與用人單位的組織人事關系。
- 喪失公職身份: 不再具有公務員或公職人員身份。
- 喪失待遇: 停發工資及一切與職務相關的福利待遇(如社保、醫保等按離職人員規定處理)。
- 再任限制: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被開除公職的人員通常終身不得再錄用為公務員。
- 適用條件: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等規定,適用于實施了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已不適合繼續擔任公職的人員。常見情形包括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犯罪或雖不構成犯罪但情節嚴重等。
- 程式要求: 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式,通常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作出決定,并履行告知、聽取陳述申辯等程式。
來源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該法明确規定了公務員的紀律要求、處分的種類(包括開除)以及開除的後果(如第五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關于不得再錄用為公務員的規定)。來源:中國人大網法律數據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該法系統規定了包括開除在内的各種政務處分,適用于所有公職人員,詳細規定了適用情形、程式和法律後果(如第七條關于處分種類、第四十四條關于開除公職後待遇及限制的規定)。來源: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規章和解釋:對于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組織人事部門會發布相應的規章和解釋性文件。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政策法規庫。
“開除公職”是對公職人員最嚴厲的紀律懲戒措施,意味着其公職身份的永久性喪失和與國家(或公共單位)人事關系的強制解除,伴隨嚴重的法律和職業後果(如終身禁入公職)。其英文核心對應詞為dismissal from public office 或removal from public service。其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公務員法》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網絡擴展解釋
開除公職是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對公職人員最嚴厲的行政或政務處分,具體解釋如下:
一、定義與性質
開除公職指公職人員因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被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取消任職資格,并解除人事關系或勞動關系的處分形式。其性質屬于行政處分(如《公務員法》)或政務處分(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最高等級。
二、適用情形
- 嚴重違法違紀:如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含緩刑),或過失犯罪刑期超3年;
- 履職問題: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拒絕工作調整、長期曠工(如連續15天或年累計30天);
- 違反紀律:不履行義務且經教育無效,或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三、法律後果
- 身份終止:解除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職;
- 永不錄用:被開除者終身不得重新進入公務員或特定公職崗位;
- 權益喪失:工齡清零,退休金等福利取消。
四、與其他處分的區别
- 與“除名”:開除針對幹部身份,普通員工一般用“除名”;
- 與“免職”:免職可能是正常職務調整,不一定是處分;
- 與“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紀處分,開除公職是政紀處分,兩者可單獨或合并適用(即“雙開”)。
五、法律依據
主要涉及《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明确處分程式及效力。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等規定。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