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審判英文解釋翻譯、拒絕審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fusal of justice
分詞翻譯:
拒絕的英語翻譯: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審判的英語翻譯: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拒絕審判”對應的核心英文表述為“denial of trial” 或更具體地指“refusal to adjudicate”。其法律含義主要指司法機關(通常是法院)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進行實質性審理并作出裁判的行為。這違背了司法機關應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基本法律原則。
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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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義與法律性質:
- “拒絕審判”并非指法院在審理後依法作出的駁回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這屬于實體或程式裁判結果),而是指法院在應當啟動或推進審判程式時,消極不作為或不當設置障礙,導緻當事人無法進入審判程式或無法獲得實質性的司法裁決。
- 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對國家賦予的審判職責的懈怠或濫用,侵犯了當事人依據憲法和法律享有的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Right to a Fair Trial)。它破壞了司法救濟渠道的暢通和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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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表現形式:
- 拒絕立案/受理(Refusal to File/Accept a Case): 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案件,無法律依據地不予立案或受理。
- 不當駁回起訴(Improper Dismissal of a Case): 以明顯不成立的理由(如虛構管轄權問題)在程式初期駁回起訴,阻止案件進入實體審理。
- 無限期拖延審理(Indefinite Delay of Proceedings): 受理案件後,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安排庭審、不推進訴訟程式,使案件懸而不決。
- 拒絕作出裁判(Refusal to Render a Judgment): 在完成審理後,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作出判決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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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後果與救濟途徑:
- 違反法定職責: 法官或法院的此類行為構成對其法定審判職責的違反。
- 追究責任: 相關人員可能面臨内部紀律處分,嚴重者可能構成渎職犯罪(需依據具體情節和法律規定)。
- 當事人救濟: 當事人可依法向上級法院申訴、申請再審或提起監督程式,要求糾正違法行為,指令原審法院依法審理或由其他法院審理。在中國,還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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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駁回起訴 (Dismissal of Lawsuit): 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如無管轄權、原告不適格、無具體事實理由等),依法作出的程式性裁定。這是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表現,不同于無正當理由的“拒絕審判”。
- 駁回訴訟請求 (Rejection of Claims): 法院在實體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依法作出的實體判決。這屬于審判的正常結果。
- 不予受理 (Non-acceptance of Case): 法院在收到起訴狀時,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且無法補正,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這需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構成“拒絕審判”。
權威來源參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明确規定了法官依法公正履職的義務。例如,第四十六條規定了法官的禁止行為,其中包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不當拒絕審判可歸入此類。具體條款可查閱全國人大官方網站發布的法律文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均詳細規定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程式和期限。任何違反這些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立案、拖延審理或拒絕裁判的行為,均構成對訴訟法的違反。相關法律文本可在最高人民法院或中國政府網等權威平台查詢。
- 《元照英美法詞典》 對 “denial of justice” (司法拒絕/拒絕審判) 有明确釋義,指“司法機關未能提供其職責範圍應有的保護,包括拒絕受理案件、不當拖延、執法不公等”,這與中文“拒絕審判”的核心内涵高度一緻。該詞典是法律領域的權威工具書。
網絡擴展解釋
“拒絕審判”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司法程式中,當事人或司法機關因特定原因不參與或否認審判合法性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1.基本定義
- 法律語境: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相關方(如被告、司法機關)主動不參與或否認審判程式的行為。其英語對應表述為“refusal of justice”。
- 構成要素:可能包括被告拒不出庭、不配合調查,或司法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案件等。
2.行為表現
- 當事人角度: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明知已被立案偵查或起訴,仍逃避出庭或隱匿行蹤,可能構成“逃避審判”。
- 司法機關角度:若法院無合法依據拒絕審理案件,可能涉及司法不公,但此類情況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款判斷。
3.法律後果
- 刑事責任:若被告故意逃避審判(如庭審期間逃脫),可能構成脫逃罪或其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
- 程式影響:當事人拒絕配合可能導緻審判程式中止,或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如拘傳)。
4.與“逃避偵查”的區别
- 時間階段:“逃避偵查”發生在案件偵查階段(如公安機關調查期間),而“拒絕審判”特指審判階段的行為。
- 行為性質:前者可能涉及拒捕,後者則直接對抗司法裁決程式。
5.補充說明
- 合法抗辯:當事人若對管轄權或程式合法性有異議,可通過法律途徑提出(如管轄權異議),這不屬于“拒絕審判”。
- 翻譯擴展:除“refusal of justice”外,“拒絕”還可譯為“reject”“deny”,“審判”對應“adjudgement”等。
提示:具體法律認定需結合司法實踐和條文,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獲取個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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