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pudiation of claims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compensate; pay for
commit to; hand over to; pay
在漢英詞典解釋中,"拒絕賠付"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efusal of claims settlement"或"deny claims compensation",指保險方依據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賠償要求作出不予支付的正式決定。該術語常見于保險法、合同法及國際貿易領域,其核心構成包含三個要件:存在有效合同關系、索賠申請符合程式要求、拒賠決定具有法律或條款依據。
從法律實施角度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明确規定:"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來源:中國政府網《保險法》條文庫)國際商法領域,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發布的《保險索賠處理指南》将拒賠程式細化為風險評估、條款比對、證據核查三個階段(來源:UNCITRAL年度報告)。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denial of claim"定義為:"保險人基于保單排除條款、投保人隱瞞重要事實或索賠超出承保範圍等法定事由作出的書面決定"。典型拒賠情形包括: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事故屬免責條款範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索賠超過訴訟時效(《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等。(來源: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
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中,拒賠權行使需符合"及時通知"原則,即保險人應在收到完整索賠材料後30個工作日内出具書面拒賠通知書,并附具專業評估報告(來源:國際商會官網實務指引)。對于跨境保險争議,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建議參照《保險合同法公約》第2:501條啟動調解程式(來源:HCCH官方文件庫)。
拒絕賠付(簡稱“拒賠”)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條款或相關法律規定,拒絕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以下從定義、常見原因及法律依據等方面進行詳細說明:
拒絕賠付是保險人在核實索賠請求後,認定事故不符合理賠條件時采取的措施。其核心依據是《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要求保險公司在拒賠時需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投保人未履行義務
事故屬于免責條款
保險欺詐行為
事故原因不明或證據不足
若認為拒賠不合理,可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投保時應仔細閱讀條款,重點關注“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部分,如實告知個人信息,并保留相關憑證。若對條款有疑問,可要求保險公司書面解釋。
(注:更多完整案例可參考、2、4、9的原始法律條文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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