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certificate; chirograph; letter
【經】 certificate; credential
拒絕承兌證書(Certificate of Dishonor for Non-Acceptance)是票據法中的專業術語,指當彙票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但付款人拒絕承兌時,由法定機構(通常為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該拒付事實的正式法律文件。其核心含義和要素如下:
法律性質與功能
該證書是彙票遭拒付的法定證據,具有法律效力。持票人憑此證書可行使追索權,向前手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主張票據權利,是票據權利保全的關鍵程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需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明。
術語構成解析
英文對應術語
在英漢法律詞典中,其标準英文譯法為"Certificate of Dishonor for Non-Acceptance" 或"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其中“Protest”特指經公證的拒付聲明,如《聯合國國際彙票和國際本票公約》(U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第55條明确要求拒付需通過“Protest”形式證明。
證書必備内容
根據國際慣例(如《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證書需記載:
權威參考來源:
拒絕承兌證書是票據法中的一種法定證明文件,用于證明持票人在提示承兌遠期彙票時遭到付款人拒絕的事實。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拒絕承兌證書由法定機關(如公證機構或銀行)制作,記錄付款人拒絕承兌彙票的行為。其核心作用是作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關鍵證據,證明其已依法履行提示義務但未獲承兌。
法律效力
根據《票據法》第62條,付款人拒絕承兌時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否則需承擔民事責任。
付款人可拒絕承兌的情形包括:
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如《日内瓦公約》規定4個營業日内)将拒絕事由通知背書人及出票人,并憑此證書行使追索權。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條文和實務操作,如需完整規定可參考《票據法》及《支付結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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