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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承兌證書英文解釋翻譯、拒絕承兌證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

分詞翻譯:

拒絕的英語翻譯: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承兌的英語翻譯: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證書的英語翻譯:

certificate; chirograph; letter
【經】 certificate; credential

專業解析

拒絕承兌證書(Certificate of Dishonor for Non-Acceptance)是票據法中的專業術語,指當彙票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但付款人拒絕承兌時,由法定機構(通常為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該拒付事實的正式法律文件。其核心含義和要素如下:

  1. 法律性質與功能

    該證書是彙票遭拒付的法定證據,具有法律效力。持票人憑此證書可行使追索權,向前手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主張票據權利,是票據權利保全的關鍵程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需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明。

  2. 術語構成解析

    • 拒絕承兌(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指彙票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時明确拒絕或未在規定期限内(如見票後定期付款彙票的3日内)作出承兌。
    • 證書(Certificate/Protest):指由公證機構等法定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文件,國際實務中常稱為“拒付證書”(Protest)。
  3. 英文對應術語

    在英漢法律詞典中,其标準英文譯法為"Certificate of Dishonor for Non-Acceptance" 或"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其中“Protest”特指經公證的拒付聲明,如《聯合國國際彙票和國際本票公約》(U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第55條明确要求拒付需通過“Protest”形式證明。

  4. 證書必備内容

    根據國際慣例(如《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證書需記載:

    • 拒付人名稱及地址
    • 提示承兌的時間與地點
    • 拒絕承兌的具體理由(如簽名不符、資金不足)
    • 公證機構籤章及出具日期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庫

  2.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彙票和國際本票公約》第55條:

    聯合國官網文本

  3. 《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拒付程式規定:

    國際商會出版物(ICC Guide to DOCDEX)

網絡擴展解釋

拒絕承兌證書是票據法中的一種法定證明文件,用于證明持票人在提示承兌遠期彙票時遭到付款人拒絕的事實。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作用

  1. 基本概念
    拒絕承兌證書由法定機關(如公證機構或銀行)制作,記錄付款人拒絕承兌彙票的行為。其核心作用是作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關鍵證據,證明其已依法履行提示義務但未獲承兌。

  2. 法律效力
    根據《票據法》第62條,付款人拒絕承兌時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否則需承擔民事責任。

二、適用情形

付款人可拒絕承兌的情形包括:

三、國際差異

四、後續流程

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如《日内瓦公約》規定4個營業日内)将拒絕事由通知背書人及出票人,并憑此證書行使追索權。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條文和實務操作,如需完整規定可參考《票據法》及《支付結算辦法》。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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