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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承兌或拒付的證書英文解釋翻譯、拒絕承兌或拒付的證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noting and protest

分詞翻譯:

拒絕的英語翻譯: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承兌的英語翻譯: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或的英語翻譯: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拒付的英語翻譯:

protest; refuse payment; repudiate; repudiation
【經】 dishonour; dishonour a bill of exchange

證書的英語翻譯:

certificate; chirograph; letter
【經】 certificate; credential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語境下,"拒絕承兌或拒付的證書"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rotest Certificate(或簡稱Protest)。該術語是國際貿易和票據法中的核心概念,指由法定機構(通常為公證人、法院或商會)出具的正式書面證明文件,用以證實彙票(Bill of Exchange)或本票(Promissory Note)在提示承兌(Acceptance)或提示付款(Payment)時遭到付款人(Drawee)的合法拒絕。

核心含義與法律要件

  1. 證明拒付事實

    該證書的核心作用是法律記錄拒付事件。當持票人(Holder)依法提示票據要求承兌或付款,但遭付款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時,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為拒付後3日内)請求公證機構等出具此證書,以固定拒付證據。

  2. 形式要件

    證書需載明拒付細節,包括:

    • 被拒付票據的完整信息(編號、金額、出票日等)
    • 提示承兌/付款的具體時間與地點
    • 付款人拒絕的理由(如賬戶餘額不足、簽名不符)
    • 出具證書的機構名稱及籤章日期

      (依據《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第44條及各國票據法細則)。

  3. 法律效力

    該證書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 的關鍵憑證。未及時取得有效拒付證書,可能導緻喪失向前手背書人、出票人等債務人的追索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2條)。

國際實務中的適用場景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62條明确拒付證明為追索權行使要件(來源:中國政府網法律庫)

  2.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國際商會ICC發布)

    第16條關于拒付通知及單據處理的規定(來源:ICC官網)

  3. 《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國際聯盟制定)

    第44-46條規範拒付證書的形式與時效(來源:UNIDROIT數據庫)

注:因部分法律文本鍊接可能隨機構網站更新變動,建議通過官方法律數據庫或ICC出版物獲取最新版本。

網絡擴展解釋

拒絕承兌或拒付的證書是票據法中的一種法定證明文件,用于确認持票人因票據未被承兌或付款而遭受退票的法律事實。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作用

2.主要類型

3.作成要求與替代形式

4.法律差異

5.實務應用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國際票據規則,可參考票據法原文或專業法律數據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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