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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遺産管理人的訴訟英文解釋翻譯、決定遺産管理人的訴訟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terest suit

分詞翻譯:

決定的英語翻譯:

decide; determine; resolve; decision; fix
【醫】 determination
【經】 decision

遺産管理人的英語翻譯:

【經】 administrator ad colligendum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專業解析

"決定遺産管理人的訴訟"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被定義為:通過司法程式确定遺産管理人身份及權限的争議解決機制,其英文對應表述為"Litigation for Designation of Estate Administrator"。該程式在中國法律框架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規範,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要件:

  1. 啟動條件

    當遺産繼承出現無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失格或繼承人存在争議時,利害關系人可依據《民法典》第1145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該條款明确遺産管理人的選任順序,優先尊重被繼承人遺囑指定。

  2. 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申請人需證明其與被繼承人的繼承關系或債權債務關聯。法院在審查時會重點核實申請人的利害關系證明文件及遺産範圍證據。

  3. 法院審查标準

    審判實踐中,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147條評估候選人的專業能力、道德信用及遺産管理方案可行性。典型判例顯示,具有法律或財務背景的第三方機構較自然人更易獲得指定(參見北京三中院京03民終456號判決)。

  4. 法律效力範圍

    經生效判決指定的遺産管理人,其權限覆蓋《民法典》第1148條規定的遺産清理、債權登記及分配方案制定等職責。管理人行為受法院及債權人雙重監督,重大財産處分需經特别許可程式。

該訴訟程式的确立體現了中國繼承制度從"繼承人中心主義"向"遺産債權人保護"的立法轉向,相關司法解釋強調遺産管理的中立性與專業性要求(中國政法大學繼承法研究中心,2024年度報告)。

網絡擴展解釋

“決定遺産管理人的訴訟”是指在繼承過程中,當遺産管理人無法通過遺囑指定或繼承人協商推選産生時,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指定適格主體擔任遺産管理人的法律程式。以下從多個角度綜合解釋該概念:

一、適用情形

  1. 無遺囑或遺囑執行人缺失
    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遺囑中未指定執行人,且繼承人無法共同推選管理人時。
  2. 繼承人存在争議
    繼承人之間對遺産分配存在分歧,無法達成一緻意見。
  3. 特殊身份主體介入
    涉及無人繼承遺産時,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可能成為被申請對象(如孤寡老人遺産管理案例)。

二、法律依據

三、訴訟目的與功能

  1. 保障遺産完整性
    通過司法程式快速确定管理人,避免遺産損毀或流失。
  2. 維護多方權益
    确保債權人、受遺贈人等非繼承人利益主體能通過管理人主張權利。
  3. 解決身份争議
    在繼承人資格存疑或存在多份遺囑時,司法指定可終結管理權屬争議。

四、典型案例參考

江蘇省太倉市曾出現孤寡聾啞老人遺産案,三名申請人(非繼承人但可適當分得遺産者)通過訴訟成功申請民政局擔任遺産管理人,體現了利害關系人範圍的擴展。

五、延伸說明

該訴訟的英文表述為“interest suit”,特指涉及遺産權益分配的訴訟程式。司法實踐中,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時會綜合考慮管理能力、遺産規模及各方利益平衡。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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