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roup annuity
collectivity
【經】 group; mass
annuity; pension; reprise
【醫】 annuity
【經】 annuity; gale; rente
集體年金(Group Annuity)是由雇主或特定組織為符合條件的成員統一購買的長期養老保險計劃,屬于職業年金的一種形式。其核心特征是通過集體協議确定繳費比例和受益規則,為參保人退休後提供定期收入保障。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基礎
在漢英詞典中,"集體年金"對應的英文術語為"Group Annuity"或"Collective Pension Scheme"。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0條,該制度需符合國家關于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監管框架,資金管理受《企業年金辦法》約束。
二、運作機制
三、精算特征
采用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模式,其精算平衡公式可表示為: $$ Sigma_{t=1}^{n} Ct(1+r)^{n-t} = Sigma{k=n+1}^{m} B_k(1+i)^{-(k-n)} $$ 其中$C_t$為第t期繳費額,$B_k$為第k期給付額,r為投資收益率,i為貼現率(來源:保險精算學會标準模型。
四、國際實踐對比
美國401(k)計劃中的QDIA(合格默認投資選擇)機制,與我國集體年金投資管理中的默認選項制度存在監管邏輯的相似性,但我國更強調風險控制指标,要求固定收益類資産比例不低于淨值30%。
集體年金,又稱團體年金保險或企業年金保險,是一種由企業或組織為員工集體投保的養老保險計劃。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集體年金是企業或機構為員工提供的退休保障計劃,通過團體投保方式,将保費積累形成養老基金池,員工退休後按約定領取養老金,以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足。其本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存為條件,定期(如按月、年)給付保險金的人壽保險形式。
企業定期繳納保費至保險公司,資金通過投資運作增值,形成養老基金池。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如60歲或行業規定年齡)後,可按合同約定分期或一次性領取年金。
集體年金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第三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社會養老保險(第一支柱)形成互補,為員工提供更高層次的退休收入保障。
集體年金通過企業主導的團體養老計劃,幫助員工應對退休後的經濟不确定性,具有補充基本社保、資金安全可靠、降低個人負擔等核心價值。具體條款需參考企業與保險公司籤訂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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