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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旁聽的審案英文解釋翻譯、禁止旁聽的審案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hear a case in private

分詞翻譯:

禁止的英語翻譯:

prohibit; forbid; enjoin; estop; inhibit; interdict; suppress
【計】 inhibition
【醫】 abolition; interdiction; taboo
【經】 interdiction; prohibit; restraint

旁聽的英語翻譯:

audit

審案的英語翻譯:

【法】 hold court trial; recognize; try a case

專業解析

禁止旁聽的審案(jìnzhǐ pángtīng de shěn'àn)指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司法程式,其核心含義是禁止公衆及媒體旁聽庭審過程。該制度旨在保護特定利益(如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對應英文法律術語為:

In Camera Trial 或Closed Hearing

一、法律定義與適用情形

  1. 不公開審理

    指法院在特定案件中限制非訴訟參與人進入法庭旁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不公開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 禁止旁聽的正當性

    平衡公衆知情權與隱私保護:

    • 保護國家機密(如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 保障性侵受害者、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隱私
    • 避免商業秘密洩露影響企業權益

      來源: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

二、英文術語解析

  1. In Camera(拉丁語原意"在密室中")

    英美法系術語,強調庭審的私密性,區别于公開審理(Open Hearing)。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2. Closed Hearing

    美國聯邦法院常用表述,如《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53條明确禁止對特定案件庭審進行旁聽或轉播。

    來源:U.S.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三、程式特征

  1. 參與主體限制

    僅允許當事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及必要證人出庭。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2條

  2. 裁判文書公開例外

    即使庭審不公開,判決結果通常須公開宣告,但可能隱去敏感信息。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規則

權威參考依據

  1. 中國法律數據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 國際公約文本: 聯合國人權公約
  3. 英美法釋義: Black's Law Dictionary

(注:因司法實踐存在地域差異,具體適用需以管轄地法律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禁止旁聽的審案”主要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旁聽人員的資格限制和案件類型的限制。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情形:

一、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以下案件類型不得旁聽:

  1.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為防止國家利益受損;
  2. 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如婚姻糾紛、性侵案件等;
  3.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封存犯罪記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4. 其他法律明文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情形:如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需當事人申請)。

二、公開審理案件中禁止旁聽的人員

即使案件公開審理,以下人員仍不得旁聽:

  1. 特定身份人員: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出庭人員(避免幹擾審判);
  2. 未成年人:未經法院批準不得旁聽;
  3. 行為或狀态異常者:包括醉酒者、精神病人、拒絕接受安全檢查者;
  4. 其他危害法庭秩序者:如攜帶危險物品、有鬧事傾向的人員。

三、旁聽紀律要求

即使允許旁聽,也需遵守:

例外規定:對依法不公開的庭審,除法律特别規定(如必須到場的辯護人、監護人等),任何人不得旁聽。
以上規則旨在平衡公衆知情權與司法公正、當事人隱私保護的需求。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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