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ppress
prohibit; forbid; enjoin; estop; inhibit; interdict; suppress
【計】 inhibition
【醫】 abolition; interdiction; taboo
【經】 interdiction; prohibit; restraint
publish; print
【法】 press; publication; publish; run off
"禁止出版"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政府或授權機構依法限制特定内容公開發行的行政行為,其英文對應表述為"prohibition of publication"或"ban on publication"。根據中國《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出版物不得含有十類違禁内容,包括危害國家統一、洩露國家秘密、煽動民族仇恨等。在英美法系中,類似概念可見于"prior restraint"制度,但實施程式和司法審查标準存在差異。
該術語包含三層核心要素:
國際比較視角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9條和第20條确立了表達自由與禁止戰争宣傳、種族歧視的平衡原則。中國作為公約籤署國,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設立了"非法經營罪"作為違反出版禁令的刑責依據。
“禁止出版”指政府或相關機構依法禁止特定内容的作品通過正規渠道發行、傳播或銷售的行為。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禁止範圍等方面詳細解釋:
根據,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是“官方禁止發行或閱讀的書籍”,通常因内容危害社會秩序、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而被限制。我國《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明确規定,禁止出版的作品雖可能享有著作權(如署名權等基本權利),但其複制、傳播等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危害國家安全類
包括反對憲法基本原則、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統一或領土完整等内容(如、2、5均提及)。
破壞社會秩序類
違反道德與法律類
如色情低俗描寫、抄襲侵權、傳播謠言、違反公序良俗等(特别提到小說題材中的官場文、黑道文因導向問題曾被禁)。
被禁止出版的作品若擅自傳播,相關責任人需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沒收非法所得、銷毀出版物等。著作權人僅能要求停止侵權,無法主張賠償()。
提示:創作或閱讀相關内容時,需以法律法規和社會倫理為邊界,避免觸碰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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