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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租地權英文解釋翻譯、進入租地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entry

分詞翻譯:

進入的英語翻譯:

come into; enter; access; get into; launch into; turn into
【計】 entering
【經】 enter

租的英語翻譯:

hire; lease; rent
【法】 lease; rent

地的英語翻譯: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進入租地權" 通常指依據法律或合同約定,獲得進入并使用特定租賃土地的權利。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相對應如下:

  1. 概念定義與英文對應 (Concept Definition & English Equivalent)

    • 進入租地權 (Jìnrù Zūdì Quán): 指權利人依據有效的租賃合同或法律規定,被允許進入特定地塊并行使土地租賃合同項下權利的法律資格。這不僅是物理上的進入許可,更關鍵的是獲得在該土地上合法使用、收益(如耕種、建設、經營)的權利基礎。
    • 英文對應術語 (English Equivalent): 最直接且常用的對應術語是"Right to Enter Leased Land"。更廣義或強調權利内容時,可表述為"Land Use Rights Acquired Through Leasing" 或"Leasehold Right to Access and Use Land"。其本質是獲得了一種用益物權(usufructuary right)。
  2. 法律依據與權利來源 (Legal Basis & Source of Right)

    • 該權利主要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三編 物權編,第十四章 地役權 及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中的租賃合同相關規定。特别是關于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定,為通過租賃方式獲得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即進入租地權的一種形式)提供了法律框架。
    • 對于國有建設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承租人由此獲得進入和使用特定地塊的權利。
  3. 核心内涵與應用場景 (Core Connotation & Application Scenarios)

    • 進入權 (Right of Entry): 是物理上踏入并占據租賃土地的前提,區别于非法侵入。
    • 使用權 (Right of Use): 是核心,指在租賃合同約定或法律允許的範圍内,按土地用途(如農業種植、工業建設、商業開發)對土地進行利用。
    • 排他性 (Exclusivity): 在租賃期内,承租人通常享有排除出租人(在不妨礙其監督權等情況下)及第三人非法幹涉其使用土地的權利。
    • 典型場景 (Typical Scenarios): 常見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轉包、出租等)、城市國有建設用地的租賃、以及特定區域(如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土地租賃開發中。

總結 (Summary): "進入租地權" (Right to Enter Leased Land / Leasehold Land Use Right) 是指通過合法租賃合同取得的,進入特定地塊并依法依約占有、使用、收益該土地的權利束。其核心是獲得對租賃土地的使用權能,主要受《民法典》物權編及合同編租賃合同相關規定,以及專門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約束和保障。該術語在涉及土地使用權流轉、租賃的法律文件和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


: 主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精神。 :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于土地租賃與使用權流轉的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進入租地權”這一表述,目前法律術語中并無直接對應的定義。但結合法律知識和相關概念,可推測該詞可能與以下兩類權利相關:

一、土地租賃權(債權性質)

根據的說明,土地租賃權屬于債權,其核心特征是:

  1. 權利來源:基于租賃合同産生,需雙方約定租期、租金等條款;
  2. 權利範圍:承租人僅在合同約定範圍内對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權,例如種植農作物或建造臨時設施;
  3. 權利限制:
    • 不可擅自轉租或改變土地用途
    • 租期通常較短(一般不超過20年)
    • 出租方可單方面終止合同(需符合法定條件)。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性質)

若涉及農村土地,則可能指向用益物權性質的承包權:

  1. 權利特征: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權(如流轉經營權);
  2. 法律保障:《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期30-70年,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收回土地;
  3. 權利擴展:承包方可通過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概念辨析要點

維度 土地租賃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權利性質 債權(合同約定) 用益物權(法定權利)
存續期限 通常1-20年 30年起(耕地為30年)
對抗第三人效力 不可對抗新所有權人 可對抗所有權人

提示:若您具體指向某種特定場景(如城市用地開發或農村土地流轉),建議補充說明以便提供更精準的法律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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