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ental competence
【法】 mentally
【經】 capacity for action
精神上的行為能力在漢英法律及心理學語境中,指個體基于健全心智狀态實施法律行為或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核心包含認知與意志雙重維度。以下為權威解釋及漢英對照:
認知能力(Cognitive Ability)
指理解行為性質、後果及關聯事實的理性判斷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條明确,不能辨認自身行為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律行為無效。
英文術語:Capacity to understand the nature and consequences of one's actions
意志能力(Volitional Ability)
指自主決定并控制行為的能力。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ICD-11)》将"意志障礙"列為精神行為能力缺陷的醫學标準之一(代碼6E64)。
英文術語:Capacity for voluntary control
精神科臨床采用雙重評估體系:
中文術語 | 英文法律術語 | 英文醫學術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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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上的行為能力 |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 Mental capacity |
無行為能力 | Incapacity | Lack of capacity |
限制行為能力 | Limited capacity | Partial capacity |
權威來源:
“精神上的行為能力”主要涉及個體因精神狀态影響其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能力,這一概念在法律和心理學領域有不同側重的解釋:
根據和,行為能力指通過自身行為實際取得權利或履行義務的資格。精神上的行為能力則特指:
需通過法院特别程式審理,由醫療機構出具專業鑒定()。例如植物人、阿爾茨海默症晚期患者等典型情形。
建議:若涉及法律實務操作(如監護權确認),建議通過司法鑒定程式獲取權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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