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w of economic contract
economy; financial condition; income
【醫】 economy
【經】 economies; economy
【經】 law of contract
經濟契約法(Economic Contract Law)是規範經濟活動中契約訂立、履行及糾紛解決的專門性法律體系。從漢英法律術語對應角度,其核心概念可分解為:
法律定義與適用範圍
經濟契約法對應英文術語為"Economic Contract Law",特指調整平等主體間以經濟交易為目的的契約關系的法律規範。在中國法律體系中,主要體現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廢止,相關條款并入《民法典》合同編)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國際條約框架。
核心構成要素
包含契約主體資格(Contractual Capacity)、意思表示真實(Genuine Intention)、标的合法性(Legality of Subject Matter)三大要件,源自《民法典》第143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英美法系中對應的"Consideration"(對價原則)在該領域具有特殊適用規則。
權利義務體系
确立要約與承諾(Offer and Acceptance)的成立标準,明确履行抗辯權(Right of Defense)、代位權(Subrogation)等救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作出細化規定。
國際適用性
涉及跨境經濟契約時,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條規定的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Good Faith)。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其列為評估經濟體法治水平的關鍵指标。
權威性參考來源
“經濟契約法”這一表述目前并非中國大陸法律體系中的标準術語,可能與“經濟合同法”或“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存在關聯。結合搜索結果,具體解釋如下:
我國原《經濟合同法》于1981年頒布,1999年《合同法》出台後廢止,相關内容被整合到《合同法》中(提及的“2013年解釋”可能指舊法廢止前的定義)。現行合同法律體系以《民法典·合同編》為核心。
若涉及勞動關系,需參考《勞動合同法》;若涉及一般民事合同,則適用《民法典·合同編》。建議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咨詢專業機構獲取最新條文。
注意:術語表述需嚴謹,實踐中建議使用“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等标準法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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