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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察官批準英文解釋翻譯、經檢察官批準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pproval by the procuratorate

分詞翻譯:

經的英語翻譯:

after; by; classics; scripture; constant; endure; manage; deal in
pass through; regular
【醫】 per-; trans-

檢察官的英語翻譯:

inquisitor; procurator; public procurator
【法】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examiner; examining justice
government attorney; prosecuting attorney; public procurator

批準的英語翻譯:

approve; authorize; confirm; pass; ratify; sanction; seal; warrant
【經】 approbation; authorization; ratification

專業解析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實務角度,“經檢察官批準的”指某項法律行為或決定必須獲得檢察官(Prosecutor)的正式同意或授權方可生效或執行。其核心在于強調檢察官作為法定監督機關或公訴主體的審查權和決策權。

術語拆解與法律内涵

  1. “經” (jīng)

    表示“經過”“通過”,英文對應“approved by” 或“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體現程式上的必經環節,非經此步驟則無效。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2. “檢察官” (jiǎncháguān)

    指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司法官員,英文為“Prosecutor”(美國、國際常用)或“Procurator”(部分大陸法系國家)。其職責包括審查證據、決定起訴、監督偵查合法性等。

    來源:美國司法部術語庫(DOJ Legal Terms Glossary

  3. “批準” (pīzhǔn)

    意為正式同意或授權,英文譯為“approval” 或“sanction”。在法律語境中,特指對強制性措施或關鍵程式節點的官方許可。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4. 整體含義

    “經檢察官批準的” = “Approved by the Prosecutor”

    強調法律行為(如逮捕、搜查、不起訴決定)需經檢察官獨立審查并書面确認,以保障程式正當性與人權保護。

    來源:聯合國《檢察官角色指引》(UN Guidelines on the Role of Prosecutors

典型法律應用場景

權威定義參考

檢察官批準(Prosecutorial Approval):指檢察官依法對偵查機關提請的強制措施或程式性請求進行司法審查,并作出是否授權的決定。該機制是檢察監督權的重要體現,旨在平衡犯罪偵查與公民權利保障。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網絡擴展解釋

“經檢察官批準”是指在中國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需由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依法審查并作出批準決定的法律程式。這一過程體現了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權,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法律依據與核心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批準逮捕需滿足以下條件:

  1. 犯罪事實證據充分: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2. 刑罰可能性: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 社會危險性:如不逮捕可能導緻新的犯罪、幹擾證據、危害公共安全等(例如可能實施打擊報複或逃跑);
  4. 特殊情形: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或曾故意犯罪、身份不明等,則必須逮捕。

二、批準程式關鍵環節

  1. 審查主體
    批準權僅屬于人民檢察院(),普通案件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需提交檢察委員會讨論()。

  2. 審查方式

    • 訊問與聽取意見:檢察官可訊問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對逮捕條件有疑問、嫌疑人要求陳述或偵查活動涉嫌違法時();
    • 律師參與:辯護律師提出意見的,檢察官必須聽取()。
  3. 時限要求

    • 公安機關需在拘留後3日内提請批捕,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0日;
    • 檢察院須在7日内作出決定()。

三、批準後的執行與後續

  1. 執行機關: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且需出示逮捕證();
  2. 通知義務:逮捕後24小時内須通知家屬或單位,除非存在妨礙偵查情形();
  3. 複查機制:逮捕後24小時内需再次訊問,若發現不應逮捕的需立即釋放()。

四、與其他程式的關聯


“經檢察官批準”是刑事訴訟中對逮捕措施的必要司法審查,旨在保障逮捕的合法性與必要性,防止偵查權濫用。這一程式既要求證據充分性,也注重對嫌疑人權利的保護(如律師參與、及時通知家屬),體現了法律監督與人權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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