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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受托人英文解釋翻譯、經管受托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managing trustee

分詞翻譯:

經管的英語翻譯:

be in charge of
【醫】 per tubam

受托人的英語翻譯: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經管受托人”指接受委托、管理信托財産并履行受托職責的主體,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1. 漢英對照釋義

    • 經管:對應英文 "manage" 或 "administer",強調對信托財産的經營、管理行為。
    • 受托人:即Trustee,指依據信托契約或法律規定,為受益人利益持有并管理信托財産的主體。

      完整術語:經管受托人可譯為"Managing Trustee",特指實際承擔信托財産管理運營職責的受托人(區别于僅具名義的受托人)。

  2. 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十四條,受托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委托人信任為基礎,按約定或法定權限管理信托財産,履行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


二、核心職責與義務

  1. 財産管理義務

    • 負責信托財産的保值增值,包括投資決策、資産配置等,需符合“謹慎投資人規則”(Prudent Investor Rule)。
    • 需區分自有財産與信托財産,确保獨立記賬(《信托法》第二十九條)。
  2. 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

    • 忠實義務:禁止自我交易或謀取私利(《信托法》第二十六條)。
    • 勤勉義務:以專業能力管理財産,如未達标準可能承擔賠償責任(《信托法》第二十二條)。

三、實務場景中的職能


四、權威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001年施行)
    • 第四章明确受托人權利、義務及責任(來源:全國人大官網)。
  2. 《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
    • 規定受托機構在資産管理中的主動管理職責(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參考資料

(注:鍊接基于中國官方及行業協會公開信息,内容時效性以來源頁面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受托人(又稱受委托人或被委托人)是接受他人委托,在授權範圍内處理民事、商事或法律事務的主體。以下結合不同領域對"經管受托人"的解釋進行綜合說明:

一、基本定義

受托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核心特征是接受委托人授權,代表委托人處理特定事務,例如財産管理、法律訴訟、商業交易等。

二、主要職責

  1. 忠實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事務,禁止利用信托財産謀取私利,否則所得利益需歸入信托財産。
  2. 謹慎管理:需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 財産保管:妥善保存委托人交付的財産,并及時報告處理進展。
  4. 風險防控:發現異常情況需立即反饋,防止違約損失。

三、特殊場景中的角色

四、資格限制

除基本民事行為能力外,特定領域(如金融機構受托人)還需符合行政法規的特殊要求。例如證券經紀業務中的委托人需具備法定證券交易資格。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行業的受托人操作細則(如信托公司管理規範),建議查閱《信托法》或相關行政法規原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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