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管受托人英文解釋翻譯、經管受托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managing trustee
分詞翻譯:
經管的英語翻譯:
be in charge of
【醫】 per tubam
受托人的英語翻譯: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經管受托人”指接受委托、管理信托財産并履行受托職責的主體,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
漢英對照釋義
-
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十四條,受托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委托人信任為基礎,按約定或法定權限管理信托財産,履行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
二、核心職責與義務
-
財産管理義務
- 負責信托財産的保值增值,包括投資決策、資産配置等,需符合“謹慎投資人規則”(Prudent Investor Rule)。
- 需區分自有財産與信托財産,确保獨立記賬(《信托法》第二十九條)。
-
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
- 忠實義務:禁止自我交易或謀取私利(《信托法》第二十六條)。
- 勤勉義務:以專業能力管理財産,如未達标準可能承擔賠償責任(《信托法》第二十二條)。
三、實務場景中的職能
- 家族信托:經管受托人管理資産分配,保障受益人權益(如教育、生活資金)。
- 公益信托:監督資金用于特定公益目的,如慈善項目執行。
- 金融信托:在資管計劃中,受托機構(如信托公司)負責底層資産運營及風險控制。
四、權威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001年施行)
- 第四章明确受托人權利、義務及責任(來源:全國人大官網)。
- 《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
- 規定受托機構在資産管理中的主動管理職責(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參考資料
(注:鍊接基于中國官方及行業協會公開信息,内容時效性以來源頁面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受托人(又稱受委托人或被委托人)是接受他人委托,在授權範圍内處理民事、商事或法律事務的主體。以下結合不同領域對"經管受托人"的解釋進行綜合說明:
一、基本定義
受托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核心特征是接受委托人授權,代表委托人處理特定事務,例如財産管理、法律訴訟、商業交易等。
二、主要職責
- 忠實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事務,禁止利用信托財産謀取私利,否則所得利益需歸入信托財産。
- 謹慎管理:需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 財産保管:妥善保存委托人交付的財産,并及時報告處理進展。
- 風險防控:發現異常情況需立即反饋,防止違約損失。
三、特殊場景中的角色
- 信托關系: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産需嚴格遵循信托契約,例如法院對司法受托人的賬目審計要求。
- 委托代理:在商事活動中可能稱為經紀人,在法律程式中則稱為代理人。
- 違約責任:因過失導緻委托人損失時需承擔賠償責任。
四、資格限制
除基本民事行為能力外,特定領域(如金融機構受托人)還需符合行政法規的特殊要求。例如證券經紀業務中的委托人需具備法定證券交易資格。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行業的受托人操作細則(如信托公司管理規範),建議查閱《信托法》或相關行政法規原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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