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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對的證詞英文解釋翻譯、經核對的證詞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hecking

分詞翻譯:

經的英語翻譯:

after; by; classics; scripture; constant; endure; manage; deal in
pass through; regular
【醫】 per-; trans-

核對的英語翻譯:

check; check against; check up
【醫】 check
【經】 check; checking; collate; control; verify

證詞的英語翻譯:

testimony; witness
【經】 attestment

專業解析

"經核對的證詞"在法律語境中指經過法定程式核實其真實性和準确性的書面或口頭陳述,對應的英文術語為"verified testimony"或"certified deposition"。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法定核驗程式

    通過公證機關、司法機關或律師的見證,對證詞内容進行逐項确認。例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902條規定的自我認證文件制度,要求文件籤署人宣誓确認陳述真實性。

  2. 文書構成要件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有效核對證詞必須包含:(1)證人身份認證;(2)公證員籤章;(3)具結書(affidavit);(4)證據鍊完整性聲明。

  3. 法律效力層級

    經核對的證詞在證據法體系中屬于"可采信證據"範疇,其證明力高于普通書面證言。中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經公證的文書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允許反證推翻。

網絡擴展解釋

“經核對的證詞”可拆解為兩個核心概念:

一、證詞() 指在司法程式中,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庭提供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具有法律效力。其核心特征包括:

二、經核對() 指通過系統化比對驗證的過程,具體包含:

  1. 真實性核查:比對證人陳述與其他證據(物證、書證等)的一緻性
  2. 邏輯驗證:檢驗證詞是否存在矛盾或違反常理之處
  3. 程式審查:确認取證過程符合法定程式,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證要求

綜合定義:經核對的證詞特指經過法定驗證程式,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鍊,被司法機關采信的證人陳述。這種證詞需滿足雙重驗證标準——既符合客觀事實,又符合法律程式要求()。例如在庭審中,法官會要求證人當庭核對筆錄籤字,即屬于典型核對程式。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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