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unter-sign; counter-signature
"連署"(liánshǔ)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行政含義的中文術語,其核心概念是多人共同籤署同一份文件以表達共同意願或承擔責任。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英詞典和法律文獻的詳細解釋:
法律/行政場景
指多人(通常為兩人以上)在同一份正式文件(如請願書、訴狀、合同)上聯合簽名,表示共同認可内容或承擔連帶責任。
英譯:jointly sign;countersign(特指副署);co-sign。
例:聯名請願 → A petition jointly signed by citizens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連署"的司法定義(參考鍊接)
普通用法
泛指多人共同簽名,強調集體行動。
英譯:collective signature;multiple signatures。
例:連署支持某提案 → Collectively sign in support of a proposal
來源:《牛津英漢漢英法律詞典》(商務印書館,2015)
副署制度(Countersignature)
在公文流程中,指次要籤署人對主要籤署人(如國家元首)的文書進行附加簽名以确認效力。
例:英國法律要求部分君主文件需首相連署生效 → Certain royal documents require countersignature by the Prime Minister
來源:英國政府《内閣手冊》(GOV.UK)
訴訟法中的"共同原告連署"
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多人共同提起訴訟需提交連署的起訴狀(第27條)。
英譯:joint filing by co-plaintiffs
來源:全國人大法律英文版(NPC.gov.cn)
術語 | 含義差異 | 英譯對照 |
---|---|---|
連署 | 強調多人并列籤署的正式行為 | joint signing |
聯名 | 側重共同名義,未必同時籤署 | jointly-named |
附議 | 對他人提案的後續支持 | second a motion |
來源:北京大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
國際文件
《聯合國請願書連署規則》要求:"連署人需親自簽名并注明身份"(Signatories must personally sign and state their capacity)。
來源: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文件(OHCHR)
中國台灣地區法律
《公民投票法》第10條:"提案需最近一次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連署"(Petitions require signatures from 0.5% of eligible voters)。
來源:台灣"立法院"法律系統(lis.ly.gov.tw)
來源: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連署”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含義為多人聯合籤署文件或共同承擔責任,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兩人或以上在同一文件上聯合簽名,以證明文件的有效性或共同承擔責任。例如,古代官員聯名上奏谏言時需“連署”,現代法律或協議中也可能要求多方籤署以增強權威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具體用法,可參考《北史》《唐律疏議》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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