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inuing trustee
be reappointed consecutively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連任受托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e-elected trustee",指在信托管理或機構治理中通過法定程式再次獲得任職資格的受托人。這一概念常見于英美法系下的信托制度,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職責延續性:
連續性管理義務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受托人連任需滿足信托契約中關于任期限制的特别條款,同時需通過受益人會議或監管機構的重新任命程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框架下,連續任職受托人仍需遵循第三十九條關于受托人義務的規定,包括忠實義務和謹慎投資義務。
動态權力邊界
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TC §705)強調,連任受托人的權限範圍可能因信托條款修訂而發生變更。典型案例如公司型信托中,連任者需重新籤署補充授權文件以确認管理權限。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CA)的指引文件則規定,養老金信托的連任受托人必須通過年度合規審查。
跨周期責任承擔
哈佛法學院信托法研究顯示,連任受托人需對既往任期内的管理行為承擔持續性法律責任。特别是在慈善信托領域,連任者可能涉及跨越多個會計年度的資産審計追溯義務。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中,亦明确要求連任基金經理需履行跨任期信息披露義務。
(參考資料:
連任受托人是由“連任”和“受托人”兩個詞語組合而成的概念,需分别解釋後綜合理解:
指在職務或職位上連續多次擔任同一角色,通常通過選舉、任命或協議延續。
指接受他人(委托人)授權,代為管理財産或處理事務的主體,具有法律義務。
指受托人在完成前一任期後,再次被委托繼續擔任同一職責的情況。例如:
連任受托人強調職務的連續性及受托責任的延續性,需同時滿足連任的程式要求和受托人的法定義務。具體適用規則需結合當地法律或協議條款。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