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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當事人英文解釋翻譯、兩造當事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oth litigants jointly

分詞翻譯:

兩的英語翻譯:

a few; both; tael; twain; two
【醫】 amb-; ambi-; ambo-; amphi-; bi-; di-; diplo-
【經】 tael

造的英語翻譯:

build; concoct; create; educate; fashion; go to; invite; make

當事人的英語翻譯: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專業解析

“兩造當事人”是漢語法律術語,指訴訟或仲裁中對立雙方的參與者。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兩造”對應英文“both parties”,特指民事案件中互為權利義務主體的原告(plaintiff)與被告(defendant)。在中國《民事訴訟法》中,該術語強調雙方在司法程式中的平等地位,即“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第8條)。

從法律實踐角度,該概念包含三層核心内涵:

  1. 主體對等性:無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享有同等陳述、舉證和辯論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條)
  2. 程式參與性:要求雙方全程參與庭審、質證等訴訟環節(《民事訴訟法》第141條)
  3. 結果約束性:生效裁判文書對兩造具有強制執行力(《民事訴訟法》第236條)

該術語源自中國古代“兩曹”的司法稱謂,經近代法律體系改革後确立為現代法律術語。北京大學法學院編纂的《中國法律術語庫》指出,該詞在英美法系中對應“adverse parties”概念,強調訴訟對抗本質。

網絡擴展解釋

“兩造當事人”是法律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兩造”指訴訟中的雙方當事人,即原告與被告(民事案件)或控方與辯方(刑事案件)。該詞源于古代司法用語,最早可追溯至《周禮·司寇》中“兩造具備”的記載,強調訴訟雙方需共同到庭。

二、使用場景

  1. 法律語境:主要用于描述訴訟程式中的對立雙方,例如“兩造辯論”“兩造舉證”。
  2. 地域差異:在台灣地區沿用較多,大陸法律文件較少使用,但學術讨論或曆史文獻中仍可見。
  3. 擴展含義:廣義上可泛指任何對立雙方,如梁啟超《新中國未來記》中用于非訴訟場景。

三、相關術語

四、英文翻譯

可譯為"both parties in a lawsuit" 或"plaintiff and defendant"。


提示:該詞屬于專業法律詞彙,日常交流中更常用“訴訟雙方”等通俗表達。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演變,可參考《周禮》《呂刑》等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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