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邦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英文詞彙"federal",指由若幹政治實體通過契約形成聯合政府的國家體制。該概念的核心特征包括中央政府和成員單位的分權制衡機制,例如美國、加拿大等聯邦制國家的治理模式。
從法律效力層級看,聯邦法律通常具有最高性,如《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六條确立的"聯邦法律優先原則"(Federal Supremacy Clause)。這種權力架構下,成員單位保留憲法未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形成雙層治理體系。
常見搭配包括:
當代聯邦制實踐可見于《加拿大憲法法案》(1867)确立的省聯邦架構,以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建立的聯邦與州分權機制。國際法領域,《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涉及的集體安全機制也借鑒了聯邦制原則的協作理念。
“聯邦”是一個政治學術語,指由多個政治實體通過協議或憲法聯合組成的統一國家或組織。以下是詳細解釋:
聯邦(lián bāng)是由若幹具有國家性質的行政區域(如邦、州、共和國等)聯合形成的統一政治實體。這些成員單位通常保留部分自治權(如制定地方憲法、立法權等),但将外交、國防等核心權力交給聯邦政府。
該詞源于拉丁語“foedus”(條約),強調成員間基于協議的聯合關系。曆史上,聯邦制常通過獨立單元合并實現,如1787年美國憲法确立聯邦制取代松散的邦聯。
如需進一步了解聯邦制與單一制的區别,可參考政治學文獻或訪問來源網頁(如、2)獲取完整定義。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