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ibutory cause
related
cause; reason; account; consideration; matter; subject; wherefore; why
【醫】 cause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連帶原因”指多個相互關聯的因素共同導緻某一結果發生的情形,其核心在于各原因之間并非獨立存在,而是具有協同或因果鍊關系。以下從專業角度分層解析:
術語對照
指兩個及以上原因共同作用産生結果,且任一原因單獨存在時均不足以導緻該結果(《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例如在侵權糾紛中,若A的疏忽與B的違規操作共同引發事故,二者即構成連帶原因。
責任認定特征
根據《民法典》第1172條,當損害由多個連帶原因導緻時,各行為人需按過錯程度分擔責任。區别于“單獨原因”,連帶原因強調原因力的交織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解析。
在因果律框架下,連帶原因體現為“複合因果性”(Complex Causality)。如約翰·斯圖爾特·穆勒在《邏輯體系》中指出:
“當結果由多個前件共同充分條件引發,且各前件存在依存關系時,即形成連帶原因鍊。”
此邏輯模型廣泛應用于事故分析及醫療過錯鑒定(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因果模型”條目。
領域 | 實例 | 法律依據 |
---|---|---|
産品責任 | 制造商設計缺陷 + 零售商違規改裝 → 消費者傷亡 | 《産品質量法》第43條 |
環境污染 | 企業A排放重金屬 + 企業B傾倒酸性廢水 → 土壤污染 | 《環境保護法》第67條 |
醫療事故 | 誤診延誤治療 + 藥物過敏未篩查 → 患者器官衰竭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12條 |
本解析綜合法律文本、哲學理論及司法實踐,厘清“連帶原因”作為跨學科術語的核心邏輯與應用邊界,為專業研究提供概念錨點。
“連帶原因”通常指多個相互關聯或共同作用的原因,其核心含義需結合“連帶”的法律與日常用法綜合理解:
連帶責任中的原因
在法律中,連帶原因常見于共同侵權、擔保或合夥等場景。例如,多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導緻損害時,各行為人的過錯構成連帶原因,需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某一責任人無力賠償,其他責任人仍需履行全部義務。
特點
互相關聯的因素
指多個原因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聯繫,共同促成某一結果。例如:“經濟衰退是失業率上升的連帶原因”,即經濟問題與其他社會因素相互作用導緻失業。
附帶或牽連因素
如“修房頂時連帶檢查排水系統”,指主要行為(修房頂)附帶的次要原因(排水問題)。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法院判例或專業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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