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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服刑判決英文解釋翻譯、累積服刑判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ccumulative sentence

分詞翻譯:

累積的英語翻譯:

accumulate; accumulation; cumulate; cumulation; heap; pile
【醫】 accumulation
【經】 accumulate

服刑的英語翻譯:

serve a sentence
【法】 serving a sentence

判決的英語翻譯: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專業解析

"累積服刑判決"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法院對同一犯罪人因犯有數罪而分别作出判決後,依法将各罪的刑罰相加合并執行的總刑期。其核心在于刑期的"累積相加"執行。

  1. 術語定義與核心含義 (Term Definition & Core Meaning)

    • 累積 (Cumulative/Lēijī): 指數量或程度上的逐步增加、聚集、疊加。在法律語境下,特指刑期的相加。
    • 服刑 (Serve a Sentence/Fúxíng): 指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實際執行法院判處的刑罰。
    • 判決 (Judgment/Sentence/Pànjué): 指法院對案件審理終結後,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此處特指對刑罰種類和期限的決定。
    • 累積服刑判決 (Cumulative Sentence): 因此,該術語直譯為“Cumulative Sentence”。它描述的是這樣一種判決執行方式:當一個人被判定犯有多個獨立的罪行時,法院對每一項罪行分别判處一定的刑期,最終該犯罪人需要服完所有刑期的總和。例如,犯A罪被判5年,犯B罪被判3年,若采用累積服刑,則總刑期為8年。
    • 英文對應術語: 最直接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是"Cumulative Sentence"。有時也稱為"Consecutive Sentence"(連續刑期),強調刑期是一個接一個地連續執行,而非同時執行(同時執行稱為"Concurrent Sentence")。在英美法系中,"Consecutive Sentence"是更常用的表述。
  2. 法律依據與適用原則 (Legal Basis & Applicable Principle)

    • 累積服刑判決是數罪并罰制度中的一種執行方式。中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對此有明确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 該條文确立了"限制加重為主,吸收和并科為輔"的數罪并罰原則。對于同種有期自由刑(如有期徒刑之間),通常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在總和刑期和最高刑期之間決定執行刑期)。但對于不同種類的刑罰(如有期徒刑與管制、拘役與管制),則采用并科原則,即累積執行(例如,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執行管制)。
    •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在數罪并罰時擁有裁量權決定刑期是連續執行(Consecutive)還是同時執行(Concurrent)。決定連續執行(即累積服刑)通常基于罪行嚴重、犯罪人危險性高、罪行相互獨立等因素。
  3. 執行特點與目的 (Execution Characteristics & Purpose)

    • 刑期疊加: 最顯著的特點是各罪刑期相加,總服刑時間長于單個罪行的最高刑期。
    • 體現罰當其罪: 適用于罪行較為嚴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犯罪人,旨在使其為其所犯的每一項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實現更嚴厲的懲罰和特殊預防。
    • 區别于同時執行 (Concurrent Sentence): 與"累積服刑"相對的是"同時執行",即數罪判處的刑期同時開始計算,實際執行的刑期等于其中最長的那個刑期(或稍長)。同時執行體現了對犯罪人的一定寬宥。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網絡擴展解釋

“累積服刑判決”是法律術語,涉及多次犯罪後的刑罰處理方式,需結合刑法中的“累犯”和“數罪并罰”制度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概念

  1. 累犯制度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内再犯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累犯需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2. 數罪并罰
    若犯罪人在判決宣告前犯有數罪,法院會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合并刑期,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刑期。例如:犯兩罪分别判3年和5年,總和刑期為8年,最終可能執行6-8年。


二、兩者的區别

類型 累犯制度 數罪并罰
適用場景 前罪執行完畢後再犯新罪 判決前發現多個未判決罪行
法律後果 必須從重處罰 合并刑期,不超過總和刑期
時間限制 前罪執行後5年内 無時間限制(判決前即可)

三、特殊情形

建議結合具體案情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或參考《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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