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ustrial court act
【法】 industrial court; industrial tribunal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勞資法庭法"是規範勞動糾紛司法程式的專門立法,其核心在于建立獨立解決雇傭争議的法定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作為準司法機構,承擔着前置調解和仲裁的法定職能。該法律體系包含三大要素:
管轄權界定
明确受理範圍涵蓋勞動合同履行、薪酬争議、工傷賠償等22類勞動争議(《勞動法》第79條),要求當事人需在争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請。
程式規範
采用"一裁兩審"制度,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不服仲裁結果可于15日内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證據規則
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用人單位需對涉及勞動關系解除、薪酬計算等關鍵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這一規定強化了勞動者權益保障。
國際勞工組織第144號公約關于"促進三方協商"的要求在該法律中得到體現,通過建立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聯合會組成的仲裁委員會,确保争議解決的公正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曆年發布的《中國勞動統計年鑒》顯示,該法律體系年均處理争議案件超過180萬件,仲裁結案率持續保持在92%以上。
“勞資法庭法”并非現行法律體系中明确存在的獨立法律或司法解釋。結合相關權威信息,該表述可能指向勞動争議處理的法律程式及依據,需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解釋:
“勞資”通常指勞動者與資産所有者(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根據多個法律釋義來源:
若涉及“勞資法庭”,實際指法院處理勞動争議的規則,主要依據以下司法解釋(極高權威性來源):
法院管轄範圍
勞動争議訴訟受理條件
仲裁時效與訴訟銜接
簡化訴訟程式
根據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争議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勞資法庭法”并非獨立法律,而是對勞動争議司法程式的總稱,核心依據為《勞動法》《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優先通過協商或仲裁解決争議,必要時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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