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abour legislation
labor; labour; physical labor; work; working; yakka
【經】 labour
law******; legislation
【醫】 legislation
【經】 legalization
勞動立法(Labor Legislation)是指國家通過制定法律法規調整勞動關系、規範雇傭行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體系總稱。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labor laws and regulations",其核心在于平衡雇主與雇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法律體系構成 中國勞動立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實施)為基本法,配套《勞動合同法》(2008年)、《社會保險法》(2011年)等專項法律,形成三級立法體系:憲法原則、基本法律、行政法規。國際勞動标準方面,中國已批準25項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二、核心規範内容
三、國際比較視角 相較于美國《公平勞動标準法》(FLSA)強調市場化調節,歐盟《工作時間指令》側重福利保障,中國立法模式體現政府主導與社會公平并重的特色。英國《就業權利法案》(1996年)的經驗表明,定期修訂機制對保持法律適應性具有關鍵作用。
勞動立法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式,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勞動法律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專門活動。其核心目的是調整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權益并維護社會公平。以下是綜合解釋:
主體與權限
勞動立法的主體是國家立法機關或經授權的行政機關,例如我國的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其權限和程式需符合法律規定,如《勞動法》的制定需經過提案、審議、表決等流程。
内容範圍
包括勞動關系、勞動條件(如工時、工資)、勞動保護(如安全生産)、勞動争議解決等,涵蓋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具體領域。
調整對象的特定性
主要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強調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
社會法屬性
兼具公法與私法性質,例如通過強制性規定限制企業隨意解雇員工,同時允許勞資雙方協商勞動合同内容。
動态性與時代性
隨着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變化不斷修訂,如我國從1994年《勞動法》到2008年《勞動合同法》的完善,體現了對新型勞動關系的適應。
國内發展曆程
國際勞動立法
國際勞工組織(ILO)通過公約和建議書推動全球勞動标準,如《費城宣言》确立“勞動不是商品”原則。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教程》及中國勞動立法運動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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