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use of law; stretch the law
"濫用法律"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的核心含義指以違背立法本意的方式不當行使法定權利或程式。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對應"abuse of law"或"abuse of rights",特指當事人通過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違法的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修訂版)。
這種現象主要表現為三種形态:一是程式性濫用,如惡意發起重複訴訟拖延審判;二是實體性濫用,如利用知識産權訴訟實施商業打壓;三是制度性濫用,包括通過跨境管轄選擇制造法律沖突。美國法學會《法律重述》指出,此類行為違背"禁止權利濫用"(Doctrine of Abuse of Rights)的基本原則,該原則已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2條。
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濫用法律行為可能觸發三重後果:民事賠償(《德國民法典》第226條)、程式性制裁(《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刑事責任(《法國刑法典》第313-1條)。世界銀行2023年營商環境報告強調,有效規制法律濫用是衡量司法體系成熟度的重要指标。
“濫用法律”指在法律框架内以不合理、不正當或超出合法範圍的方式行使權利或利用法律程式,通常帶有損害他人權益或謀取私利的目的。以下是具體解析:
“濫用”指過度、無節制或不當地使用某種權力或資源。結合法律領域,“濫用法律”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根據法律評價,濫用法律的行為可能産生以下結果:
是否構成“濫用”需結合具體情境,通常考量兩點:
濫用法律不僅違背法律設立的初衷,還可能破壞司法秩序。相關法律(如《民法典》第132條)明确禁止權利濫用,旨在平衡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實際案例中需通過證據鍊綜合判斷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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