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deffe
mineral resources
【經】 mineral resources
charter; concession; concessionary; licence; license; special permission
【計】 arthorization
【化】 licence
【經】 charter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礦藏特許使用權(Mineral Concession) 指國家以礦産資源所有者身份,依法授予特定主體在限定區域和期限内勘探、開采礦産資源的排他性權利。該權利本質是行政許可與民事財産權的結合,核心特征如下:
非所有權讓渡
國家保留礦産資源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三條),僅将勘探權(Exploration Right) 與開采權(Mining Right) 以特許形式授予符合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權利主體需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業權使用費(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
排他性開發許可
獲得特許的主體在指定礦區内享有獨占性作業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勘探或開采(《礦産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英文術語"Concession" 強調政府通過協議(如特許協議 Concession Agreement)授予的專營特權。
權利類型 | 具體内容 | 法律依據 |
---|---|---|
勘探權 | 地質調查、取樣、分析等勘查活動 | 《礦産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
開采權 | 建設采礦設施、提取并銷售礦産品 | 《礦産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期限限制 | 探礦權最長5年(可延續),采礦權按礦山規模核定(一般10-30年) | 《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 |
環保與生态義務 | 履行礦山環境恢複治理、土地複墾等法定義務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
中國法律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英譯本(自然資源部官網)明确礦權分類:"The state shall implement a system of mining rights for exploration and mining registration"(第三條)。
國際資源管理框架
聯合國《自然資源管理指南》定義特許權:"A contractual arrangement transferring operational rights to private entities for resource extraction"(Chapter 4.2)。
法律術語詞典
《元照英美法詞典》解釋"Concession" 為:"政府授予的土地使用權或礦産開采特權"(北京大學出版社)。
注:本文法律定義綜合中國現行礦産資源管理體系及國際通用實踐,術語解釋參照官方英譯文本與專業法律文獻。
“礦藏特許使用權”是一個結合了“礦藏”和“特許使用權”的複合概念,具體含義需從以下兩方面綜合理解:
礦藏
指埋藏于地下的各種自然礦物資源,如石油、煤炭、金屬礦産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四十六條,礦藏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需經授權方可開發。
特許使用權
指通過支付費用,獲得使用他人專有權利(如專利權、商标權)或資源的資格。例如企業通過合同約定,按銷售額比例支付費用以使用某項技術或品牌。
定義
指國家作為礦藏所有者,通過行政許可或合同形式,授權特定主體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内勘探、開采礦産資源的權利。企業需向國家支付特許使用費(如資源稅、礦業權出讓收益等)以獲取該權利。
核心特征
我國《礦産資源法》明确規定,礦産資源的勘查、開采需依法申請登記并取得許可。特許使用權的具體實施通過礦業權出讓制度實現,包括招标、拍賣、協議等方式。此外,使用權人還需遵守環保、安全等法規要求。
示例
某礦業公司通過競标獲得某鐵礦的采礦權,需向國家支付資源稅和礦業權使用費,并在規定期限内按許可範圍開采,同時承擔生态修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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