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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債務人財産交給管理財産人的手續英文解釋翻譯、扣押債務人財産交給管理財産人的手續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rust process

分詞翻譯:

扣押的英語翻譯: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債務人財産的英語翻譯:

【法】 debtor estate

交給的英語翻譯:

【經】 abandon

管理的英語翻譯:

manage; administrate; conduct; control; govern; rule; supervise
administration; governance; management; supervision
【計】 supervising
【醫】 conservancy; control
【經】 control; intendance; keep in hand; manage; management; operate
regulate; regulations; supervision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手續的英語翻譯:

formalities; procedure
【醫】 procedur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扣押債務人財産交給管理財産人的手續"指法院或執行機關依法對債務人財産采取強制控制措施,并将其移交給指定管理人保管、處置的法定程式。其核心含義及英文對應如下:

一、術語分解與英譯

  1. 扣押(Seizure/Distraint)

    指司法機關依法強制扣留債務人財産的行為。英文對應 "seizure of assets" 或 "distraint",強調通過法律程式剝奪債務人對財産的控制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財産扣押程式)。

  2. 債務人財産(Debtor's Assets)

    包括動産、不動産、銀行存款等可執行財産。英文表述為 "debtor's assets" 或 "property of the judgment debtor"。

    定義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産調查的規定》第2條。

  3. 管理財産人(Receiver/Administrator)

    指法院指定的第三方(如破産管理人、執行法官),負責保管、評估及處置被扣押財産。英文稱 "court-appointed receiver" 或 "administrator"。

    職能參考:《企業破産法》第25條(管理人職責)。

  4. 移交手續(Handing-over Procedure)

    包含查封清單制作、財産清點、移交文書籤署等環節。英文譯為 "procedure for handing over seized assets",需符合《民事執行程式規則》。

二、完整流程解析

該手續分為三個階段:

  1. 扣押啟動

    債權人申請執行 → 法院裁定扣押 → 執行人員現場查封(需制作查封筆錄及財産清單)。

  2. 財産移交

    法院指定管理人 → 籤訂移交協議 → 清點財産并轉移保管責任。

  3. 後續處置

    管理人評估財産 → 公告拍賣/變賣 → 分配清償款(優先支付執行費用)。

三、法律效力與依據

權威參考來源:

  1.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官方釋義(可訪問中國人大網法律數據庫)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司法解釋庫)
  3. 《元照英美法詞典》"Receivership" 詞條(法律出版社)
  4.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UNCITRAL Legislative Guide on Insolvency Law)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直接添加外鍊,建議通過中國政府網、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或專業法律數據庫查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程式,“扣押債務人財産交給管理財産人的手續”指在合法扣押債務人財産後,依法将其移交給指定管理人的法律流程。以下是詳細說明:


一、適用情形

  1. 留置權或抵押權
    當債權人已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如保管、運輸合同),且債務人未按期付款時,債權人可行使留置權扣押財産,并移交管理人(如法院指定機構)。
    若債務人提供抵押物但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依法扣押抵押物,并通過協議或法院程式移交管理。

  2. 法院執行程式
    債權人需向法院申請財産保全或執行措施,法院裁定扣押後,由執行人員将財産移交給管理財産人(如拍賣機構或托管方)。


二、手續流程

  1. 法律文書準備

    • 法院出具《查封/扣押裁定書》,明确財産清單和執行依據。
    • 需提供《協助執行通知書》及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2. 通知與到場

    • 扣押時需通知債務人(個人或其家屬、法人代表)到場;拒不到場不影響執行,但需有基層組織人員見證。
  3. 財産清點與移交

    • 執行人員與管理人共同清點財産,制作《查封/扣押財産清單》,由在場人員籤字确認。
    • 将清單副本交債務人,正本附卷存檔。
  4. 管理程式

    • 管理人根據法院指示對財産進行保管、評估或拍賣,确保後續處置合法合規。

三、法律依據


四、注意事項

該手續是法院或法定條件下将扣押財産合法移交管理的關鍵步驟,需嚴格遵循程式以保障各方權益。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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