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權信英文解釋翻譯、扣押權信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etter of lien
分詞翻譯:
扣押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信的英語翻譯:
believe; faith; fuse; letter; message; sign; true; trust; without plan
專業解析
扣押權信(Right of Retention Letter)的法律釋義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含義
扣押權信(Kuò Yā Quán Xìn)指債權人或法定權利人向債務人、財産持有人發出的正式書面通知,聲明其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特定動産(如貨物、設備)行使扣押權(Right of Retention/Lien),以擔保債務履行或抵償損失。其英文對應術語為"Right of Retention Letter" 或"Lien Letter",常見于國際貿易、海事、物流及擔保債務領域。
二、法律依據與適用場景
- 法定扣押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動産(如承運人扣留未付運費的貨物),并發出書面通知主張權利。
- 約定扣押權
合同雙方可通過條款約定扣押權(如倉儲合同中的“留置權條款”),此時扣押權信需明确引用合同依據,并說明債務未履行的事實。
三、關鍵構成要素
一份有效的扣押權信須包含以下内容:
- 權利人信息:行使扣押權的主體名稱及法律資質;
- 財産描述:被扣押動産的具體标識(如貨物編號、存放位置);
- 債務依據:未清償債務的性質、金額及産生原因(如運費、倉儲費);
- 法律後果告知:明确告知債務人如未在寬限期(通常30日)内清償債務,權利人将依法拍賣/變賣財産。
四、與相似概念的區别
- 區别于“司法扣押”:扣押權信是權利人自主行使的民事行為,無需法院預先裁定;司法扣押則需由法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 區别于“抵押權”:扣押權以實際占有動産為前提(如碼頭運營商扣留集裝箱),抵押權則無需占有財産(如房産抵押登記)。
五、國際實踐中的注意事項
在跨境貿易中,扣押權信的效力受財産所在地法律約束。例如:
- 英美法系:需符合《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對“留置權”的形式要求;
- 大陸法系:如《德國商法典》第369條,要求權利人證明“正當占有”及債務關聯性。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人大發布)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标準留置權條款》
網絡擴展解釋
“扣押權”并非标準的法律術語,可能涉及以下兩種法律概念的解釋:
一、扣押
扣押是指司法機關或執法機關(如法院、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産采取強制措施,将財物移至特定場所扣留,禁止當事人占有、使用或處分。例如:
- 性質:屬于公權力行為,需由法院或偵查機關執行。
- 適用範圍:主要針對動産(如貴重物品、文件等),且需易地保管。
- 法律依據:常見于刑事案件或強制執行中,用于保全證據或防止財産轉移。
二、留置權
留置權是民事主體在特定合同關系中的一項權利,指債權人因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在債務未清償時可留置該財産并優先受償。例如:
- 性質:屬于民事擔保物權,無需公權力介入。
- 適用條件:主要基于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且需合法占有動産。
- 法律依據:《民法典》及原《擔保法》規定,債權人可行使優先受償權。
三、關鍵區别
- 行使主體:扣押由公權力機關執行;留置權由民事主體行使。
- 法律性質:扣押是強制措施;留置權是法定擔保權利。
- 目的:扣押用于證據保全或執行;留置權旨在保障債權實現。
注意:若“扣押權”實際指司法機關的扣押措施,建議使用“扣押”這一規範表述;若涉及民事擔保權利,則應為“留置權”。具體法律問題可參考權威法律文件或咨詢專業人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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