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soner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infract; violate; criminal; sin
【法】 commit; perpetrate
扣押犯是法律術語,指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個體,其核心包含雙重含義:
程式性定義
在刑事偵查階段,扣押犯特指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此時當事人尚未被法院判決有罪,扣押行為屬于臨時性強制措施。
實體性定義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detainee"對應扣押犯的英文釋義,指因涉嫌違反法律被羁押在拘留所、看守所等司法監管場所的個體,既包括未決犯(pre-trial detainee),也涵蓋已決犯(post-conviction prisoner)。
該術語在司法實踐中需嚴格區分于"扣押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對人身的扣押須以《拘留逮捕條例》為依據,且不得超出法定時限;對財産的扣押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3條關于保全措施的規定。
“扣押犯”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根據“扣押”的法律定義及相關語境,可以結合以下要點進行解釋:
“扣押”指通過強制手段限制財物或人員的處置權,主要分為兩種形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
建議在法律文書中使用“拘留”“查封”等規範表述,避免歧義。如需進一步了解程式細節,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