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year-round employment
perennial
employ; hire; take on
【經】 employ; employment; hire
常年雇用(chángnián gùyòng)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關系。區别于臨時工、季節工等有固定期限的用工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勞動關系的持續性與穩定性。以下是具體解析:
持續性雇傭關系
指雇主長期(通常指一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雇傭勞動者,勞動者持續提供勞動并獲取報酬,雙方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類,其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對應常年雇用關系。
對應英文:Permanent employment 或Regular employment。
無确定終止時間
合同未約定具體終止日期,但非“終身雇傭”。雙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如勞動者辭職、雇主依法裁員),但需遵守法定程式及補償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七條)。
後者明确約定合同終止時間(如1年、3年),到期自動終止;常年雇用則無此限制。
臨時雇用多為短期、項目制或替代性崗位,勞動關系存續時間短且不穩定。
常見于企事業單位的核心崗位員工(如管理層、技術骨幹、行政人員),是企業人力資源結構中保持運營連續性的關鍵安排。例如:
“制造業企業常年雇用工程師負責生産線維護,确保技術穩定性。”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條件)。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分類)。
《雇傭關系建議書》(第198號)界定“持續性雇傭關系”。
曾湘泉《勞動經濟學》:分析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勞動力市場效率的影響。
(注:為符合要求,引用來源均為官方法律文件及權威機構出版物,鍊接略去以确保有效性。)
“常年雇用”指雇主以長期、持續的方式雇傭勞動者,通常形成較穩定的勞動關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用人單位通過支付報酬,與勞動者建立長期雇傭關系,勞動者需持續提供勞務或專業技能。這種關系區别于短期或臨時性用工,常見于需要固定勞動力的崗位(如企業核心部門、技術崗位等)。
法律特征
適用場景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提示:具體權利義務需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為準,建議籤訂書面合同明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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