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cope of authority
在法律和商業語境中,"委托權限"(Delegated Authority)指委托人通過法定程式将特定決策權或執行權轉移給受托人的行為。該術語的核心要素包含三個層面:
權限來源法定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委托權限必須基于書面協議或法律授權文件成立,例如代理合同中的授權條款。委托人(Principal)通過"Power of Attorney"等法律文件,明确限定受托人(Agent)的行為範圍。
權限行使限制性 牛津法律研究數據庫指出,受托人隻能在委托人劃定的"Scope of Authority"内行使權力,包括資金處置額度(如不超過50萬元)、事務類型(如房産交易代理)和時間範圍(如2025年12月31日前有效)。
法律效力雙重性 根據哈佛法學院企業治理準則,有效的委托權限産生雙重約束:委托人須對受托人合法授權範圍内的行為負責,而受托人越權行為将構成"Ultra Vires"(越權無效),需承擔獨立法律責任。
該機制常見于公司治理場景,例如董事會将特定審批權授予專業委員會,或軟件系統通過RBAC(基于角色的訪問控制)模型實現權限委托。中國《民法典》第165-175條對此類法律關系作出明确規定,要求委托事項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條款,委托權限是指委托人授予受托人在處理特定事務時的權利範圍,需通過書面協議明确界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特别委托
指委托人明确授權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具體事務。例如:
概括委托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處理與某類事務相關的所有事項。例如:
委托人應根據事務性質、信任程度選擇委托類型,重大事項建議采用特别委托;受托人需嚴格遵循授權範圍,避免法律風險。更詳細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至第九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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